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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有失公平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12 11:20:56 |
规则为了避免这种嫌疑,有时使用“建议”一词,但第27条又表示,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的咨询核查机构,“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行政部门成为行业协会的上级,行业协会在上级“指导”下提出的“建议”,可以迅速变成“责令”。《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暧昧身份,与行业协会的暧昧身份有关。行业协会本来应该属于社会领域,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但现在基本是行政部门的附属,行业规定与其说是市场公约,不如说是政府文件。即使不去质疑行业协会的身份,很多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令”相当于垄断协议。遗憾的是,《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最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新华书店如何进一步去垄断化,在规则里只字未提。在这个规则的保驾护航之下,新华书店不仅是“既得利益者 ”,还成为“继(续)得利益者”。 规则还有不少互相冲突、语焉不详乃至啼笑皆非之处。第21条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低价(低于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竞争和竞标”,第23条又规定“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难道“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是“版权页定价的85%”?如果是那样的话,图书不但不会打折,还会加价销售,否则供货商和经销商都难以为继。第26条规定,如果违反规则,“要求赔偿因其违规行为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看到这里,我更加不解,难道网上书店低价销售图书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济损失不太会有,只有可能是精神损失。如果一个读者低价买到一本新书,觉得自己有精神损失,九成以上是上述三个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新民网记者采访卓越亚马逊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顾客提出,希望严格按照《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规定的不低于8.5折的最低限价购买图书,卓越将满足顾客提出的要求。卓越网的做法,是否符合《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自律约束力”要求呢? 我不认为图书低价销售一定是件好事,但是以“禁令”的方式制止这种现象,是一个更大的错误,它只能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禁令”有效期是“ 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那出版社完全可能把出版时间前移。让行业协会回归到行业协会的位置上,不以自律为名进行管制,才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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