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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高玉伦亲戚“大义灭亲”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11:24:19 |
但假如高玉伦回到的是自己的家呢? 假如,高玉伦回到自己的家,他的儿子该“大义灭亲”吗? 高玉伦在逃跑中,曾给自己的儿子打电话,作一个假设,如果高玉伦回到自己的家想吃顿饱饭,他自己的儿子又该如何选择?如何面对这强烈的法律和伦理冲突? “亲亲相隐”有其价值 以大义灭亲为题材的连环画曾非常流行,人们对此往往不认同 在许多人看来,面对这种情况,“亲亲相隐”这种孔孟时期就传下来价值取向是应然的选择。认为强迫犯罪人的亲属中的知情者来举告其罪行,这必然会破坏人与人之间最为真诚和可靠的信任与关怀,进而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可怕的隐患。面对犯罪的亲属,尽己所能为其隐匿罪行、摆脱刑罚,是人之天性使然,中国古代的法律对此往往也予以肯定,不予处罚。如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所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而在文革时期,夫妻、父子互相告发的惨痛记忆,也让人们更理解“亲亲相隐”的价值,对“大义灭亲”则倍感怀疑。 在现代社会,这种理念的确也有其价值。不妨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一位十二岁的少年,在发现父亲有盗窃行为后,毅然向公安机关举报。父亲被逮捕后,少年也同时失去了生活来源,他的母亲恨他,把他拒之门外,亲戚、邻居反感他把自己的父亲送进监狱的行为,拒绝提供帮助。公安部门只好与当地政府协商,由政府提供他每月的生活费直至长大。由此可见,“大义灭亲”往往是有极高成本的,从理性人的角度来说,人们更愿意遵循“亲亲相隐”。 但“亲亲相隐”也只能部分情形下视作权利,不代表不违法,更不可视之为“义务” 但必须指出的是,将中国古代这种“亲亲相隐”的观念认定为犯罪是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首先,亲亲相隐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亲亲相隐多表现为给予涉罪亲属出逃资金、提供隐蔽场所或者帮助毁灭证据、处理赃物等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型犯罪。它无疑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案件侦破时间增长,被害人受损的权利难以得到恢复等结果。而被害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护,受损的社会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其次,定罪体现了法律对亲亲相隐持否定性态度。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亲亲相隐所反映的毕竟是人性中“损人利己”的一面,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对其立场本应是限制,只是基于事实上根本无法限制或限制不了,所以只能规定一些不予鼓励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无为一点,不予规定。而不能从无为走向肯定,将“包庇、窝藏犯罪亲属、帮助转移赃物、伪造证据”等行为合法化。“法无禁止即自由”,如若亲亲相隐不为罪,等于在鼓励“损人利己”,鼓励人性中“恶”的进一步蔓延,进而起到鼓励犯罪的作用。 因此,多数情况下,“亲亲相隐”都是被视为违法的,而把“亲亲相隐”视为一种义务,则彻底违背现代的法律观。 那么,亲情、天性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亲亲相隐只能在部分条件下视为一种权利,比如不少西方国家规定可以在亲人犯罪的问题上拒绝作证,又比如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以及前述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证人可以不强制到庭作证”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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