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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如何打击记者“收黑钱”

http://www.CRNTT.com   2013-10-28 11:08:44  


 
  审讯全程录音,不得夜间审讯

  台湾刑诉法还规定,任何案件的审讯,都应全程连续录音(大陆刑诉法只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全程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影。

  台湾刑诉法还特别指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此夜间者,为日出前,日没后)。

  非必要不得羁押,法官审讯后方能做羁押决定

  在侦查阶段的羁押问题上,台湾的做法有别于大陆。大陆刑诉法规定,满足XX条件的,可以(不是必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台湾则规定,满足XX条件的,可以羁押。前者强调的是特殊情况才不羁押,后者强调的是特殊情况才羁押。

  这两种倾向导致什么结果呢?从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所公布的逮捕和提起公诉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一般90%以上都被采取了逮捕羁押措施。这表明,在大陆不分轻罪和重罪,基本是构罪即捕,而且对于轻罪与重罪适用相同的羁押期限。这使得轻罪的羁押期限普遍呈现与其自身罪行相比明显不相适宜的过长问题,严重的甚至出现刑期倒挂的畸形现象。而台湾的案件调查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在2011年台湾的“记者入股色情酒店”一案中,警方在约谈一名涉案记者后,就让其交5万元保证金后离开。

  过高的羁押率,会使“刑拘”本身成为一种事实“刑罚”,这和“法院才能定罪”的原则相违背。而且按照大陆法律规定,短期刑拘决定警方就可以做出,长期羁押决定警方申请检察院批准即可做出。而台湾必须是法院法官审讯嫌疑人后,才能由法官做出羁押于否的决定,这就与“法院才能定罪”的原则更近一步,涉案人员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在这些严格的保障下,人们也不太担心记者会被陷害,不会联想到对记者的司法调查是想打压舆论监督。

结语

  由于台湾媒体的行业自律尚不健全,所以媒体丑闻不断。对于这些丑闻台湾司法部门积极介入调查,民间也是人神共愤,没有引起任何社会的撕裂。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10-28 第25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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