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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制定政党法才能消除泡沫党现象

http://www.CRNTT.com   2013-01-01 09:16:35  


 
  实际上,台湾地区现行的《人民团体法》,是将人民团体区分为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三种,虽然是正式承认了组织政党的自由,但由于是将政党当作是政治团体,并将之与普通的人民团体共冶一炉,因而在管理上颇为不便。这就是该严格管理的政治团体亦即政党却撤手不管,采取消极、低度规范,将成立新政党由“核准制”改为“报备制”,规定成立新政党只需由三十人发起,在其章程中说明其宗旨是“以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为目的”,并在成立大会后三十日内,检具章程及负责人名册,报请“内政部”备案,并发给证书及图记,就可获得合法地位并从事政党活动。但政党要注销却须有党代表二分之一出席会议,并经三分之二出席者同意才行,而目前台湾绝大多数小党已经长期不运作,连会都开不成,要想取得党代表同意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而造成了“建党门槛低、消党门槛高”的不合理状况,这也是存在着近二百个“泡沫党”的主要原因,因为即使是有政党的负责人感到名不副实,打算将之解散,也无法达到《人民团体法》所要求注销政党的条件。

  因此,要消除“政党林立”的现象,清除“泡沫党”,就必须另行制定《政党法》,对成立政党及政党活动予以合理规范,双管齐下。一方面,对政党活动予以严格管理,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公职选举活动的政党,即被视为注册无效,其政党登记予以注销;另一方面,降低“不分区立委”选举的门槛,包括获得分配议席及分配政党选举补助金的政党票得票率门槛,以避免“单一选两票制”催生两大党垄断,有利于小党生存,以符合政党比例制计票方式的本意,也是为了鼓励小党积极参加选举,符合其成立政党的宗旨,及政党政治的范式。

  马英九是积极主张制定《政党法》的,并已研拟了《政党法》草案,并由“行政院”提请“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也于本会期排入立法程序。这个《政党法》法案有几个特点。其一是将政党定位成“国家公器”,不但用特别法加以规范,而且赋予相当的权利义务,如公费补助政党、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等。更重要的是,藉着《政党法》,“国家“公权力可以介入政党内部的事务。其二是强调“管理”多于“辅导”、“协助”的“政党法”,如对政党内部组织运作的规范,对政党投资营利事业、甚至购买不动产等,都有限制条款。其三是设有“退场机制”,规定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县(市)级以上公职人员选举者,视为解散;解散的政党应即清算,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交国库。从其内容看,可以对政党成立及活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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