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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制定政党法才能消除泡沫党现象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01 09:16:35 |
民进党的成立对国民党的“党禁”政策,如同打开了一个决口。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国民党政府宣布“解除戒严”;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允许新政党成立的《人民团体组织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通过,这在法律程序上正式解除了“党禁”,国民党“一党执政,多党竞争”的新政党政策正式发端。此后,台湾地区内形成了一股组党热潮,各种政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政党数目增长的速度惊人。可以说,台湾地区的新政党运动,在某种意义上有着对当年国民党政权“政治独裁”的强烈反弹,惟正因为如此,因为在长期禁锢之下的反弹力度颇大,就使得政党政治从“一党统治”的一个极端,走向了“政党林立”的另一个极端。 然而,在这二百多个政党中,能真正被视为政党的只有十来个,经常按照组党要求参加公职选举的也只有不到十个。有些人成立政党,是为了种种个人利益,比如希望到大陆投资时,能够因为具有“政党主席”的身份而得到优惠;有的则纯粹是为了“好玩”,或是为了在与别人交换名片时有个“党主席”可以炫耀一番。尤其是近年在“大法官会议”作出《人民团体法》关于“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规定是“违宪”之后,台湾地区一下子冒出了好几个以“共产党”命名的政党,更有人以所谓“中国共产党台北市特别支部”的名义招摇撞骗。这些人,连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尤其是三个组成部分都搞不清楚,对中国共产党的情况也是不甚了了,只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目的是为了“吸睛”而已。这与当年台湾地区先后出现过的共产党组织,不管是早期的隶属于日本共产党,还是后期的转隶于中共的党组织,都是以为实现共党主义的目标而奋斗,至少也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和阶级解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之所以会如此“儿戏”,就是因为本文所要评议的第二个问题,即规范政党活动的《人民团体法》过于简单“儿戏”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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