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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薄谷开来案看死缓制度存废

http://www.CRNTT.com   2012-08-21 11:05:57  


薄谷开来和张晓军涉嫌故意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案,20日上午于合肥做出判决,薄谷开来被判处死缓,张晓军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中评社北京8月21日讯/世华财讯今天登载贾运可的文章“从薄谷开来案看死缓制度存废”,内容如下:  

  中国社会在发展前进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迷思,而近两年的重庆或许可以说正是这种“迷思”最集中的体现地之一。今天,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夫人薄谷开来与其“家佣”张晓军合谋杀害英国商人尼尔-伍德一案有了初步的审判结果,薄谷开来被判处死缓,而张晓军则是领刑九年。由于双方均当庭表示不再上诉,所以这也会是最终的结果。但是这个案子也让死缓再次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死缓制度究竟是否应该存在,再次被各方争执。

  对于被认定是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缓,法庭给出了两点司法解释:一、薄谷开来存在精神疾病,行为能力较弱;二、薄谷开来存在立功表现。这两点都是十分正当的理由,因此笔者也没有什么反对的意见。但是笔者觉得,既然存在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那为什么不干脆直接来个无期徒刑呢?毕竟,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之后,不出意外,也还是无期。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传统中国人对法律最基本也是最执着的理解和坚持。因此,这个案件也就特别地引人注目。法律本来就是要公平公正,条例严密而明确的嘛。一方面,不论是“王子”还是“庶民”,犯了法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同样的情况下,不分贵贱的都要接受相同的处罚。现代一点的说法,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罪要同刑。

  但是,“死缓”这种为我国所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却为法律这种天然应当具备的“严密性”和“明确性”带了严重的不确定性。

  死缓,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暂缓人的死亡。按照法律的定义,死缓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对其缓期两年执行,在劳动改造之后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极大多数的人在两年之后均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从“死缓”的法律定义当中,我们就可以十分明显地感觉到,这种制度是有着极大的随意性的什么才是应当判处死刑而又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又需要怎样的法律要件?这些,都是难以去清晰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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