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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突现续集……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14 12:25:56 |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庄之前所在的康达所合伙人唐新波和李庄原来的律师助理田劼随后被选为李庄代理律师。 两位律师要求先后致电江北区看守所、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三家,希望能和负责调查李庄案新情况的专案组联系,得到回覆皆是“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三家分别发了律师函,要求会见李庄。 六月初,看守所同意律师会见李庄,李庄在会见中告诉律师。重庆警方已经找过他,询问龚刚模案中收取当事人30万元用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一事,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为此事涉嫌合同诈骗罪。 李庄自言,准备分批次举行专家论证会,第一次专家论证会花了5万元,刚举行完第一次,李庄就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 一直关注李庄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陆敏指出,李庄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民法意思自治范畴,不因以刑事犯罪论处。 在唐新波和田劼第一次会见李庄后,李艶芳于去年11月份再次跟看守所联系,要求会见李庄,“至今看守所都没有同意”。 陆敏表示,在李庄案判决生效之后,家属就有权会见李庄。但是重庆警方以新情况为由,拒绝家属会见,如果此种拒绝合法的话,前提是李庄案一判完,就进入新一轮侦查中。 “但即使如此,还是不合法,因为从去年2月份到现在李庄已经被羁押一年多,明显超过了侦查阶段的合法羁押期限。” 第二季:程序和实体皆违法? 4月2日李艶芳突然接到重庆检察院的口头告知让其尽快为李庄漏罪请律师。 当天,杨学林和魏汝久两位律师接受李艶芳委托。李庄案第二季紧锣密鼓,登台上演。 4月6日,杨学林和魏汝久奔赴重庆,会见李庄,拿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中称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去除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诈骗罪”,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 起诉书中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有西表示,魏汝久当天拿到起诉书后电话告知他,原先的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情节“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有两个情节,现在改为一个,犯罪地为上海徐汇区,情节为某挪用资金案辩护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改变证人证言。 杨学林介绍,在4月6日下午在看守所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他认为所谓他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证人按照他的授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根本不是事实。 在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认为他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在上海,依法应当由上海的司法部门管辖。杨学林和魏汝久同意李庄这一观点。 会见持续了3个小时,从二点半到五点半,会见结束时,杨学林问李庄:“我们有没有向你眨巴眼睛呀?”李庄坚决地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眨!” “重庆此次对李庄追诉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陈有西认为,“实体上的定罪理由更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 4月7日上午,魏汝久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庄,就控方证据与李庄详细交换意见。并同江北法院合议庭法官就审理程序和开庭相关事宜进行了晤面,送达了李庄案《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漏罪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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