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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台军“国家认同”的矛盾因素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0:19:08  


 
  “一中宪法”与“台独”言论自由并存

  托克维尔指出:“任何才干也没有比保持自由的技巧可以收获更丰,但任何事情也没有比学习运用自由更苦。”(注9)台湾几十年来的政治发展历程,尤其自由、民主品质所面临的改善问题,有力地验证了托克维尔的论断。台军对此深有感触。它认为:“台湾地区在过去二十年,固然见证和体现了‘民主化’的过程、也深切理解到民主的实践是‘一步一脚印’的工程,毫无侥致可言。但事实上,台湾在追求‘民主化’的过程中,由于忽略公民社会的建构,以致民主遭到扭曲、自由遭到滥用,进而影响‘政府’决策和公共利益。”(注10)而“台独”言论自由,便是台湾社会“民主遭到扭曲、自由遭到滥用”的突出表现。

  1992年之前,“刑法”第100条是判定“台独”非法的主要依据;而且,当时的国民党政权,也的确依照此法对“台独”言行采取了一定的强硬措施。但1992年之后,李登辉联合民进党,不顾“反独”力量的抵制,将“刑法”第100条修改为“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这意味着,“台独”鼓吹者只要不“着手实行”,便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于是,“言论自由”堂而皇之成为“台独”分子为所欲为的护身符。“台湾独立”的主张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登上政治舞台并逐渐取得话语权。在别有用心的政治操作下,主张“独立”就是“爱台”,而赞成与大陆正常往来(即便是非官方的经济交往)则被诬蔑为“卖台”、“台奸”。

  奇特的政治生态由此产生:一方面,“宪法”声称“‘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反对分裂国土”,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华民国”“固有之疆域”,体现了“两岸一中”的主权原则和“台湾属于而非等于中华民国”的事实;《人民团体法》第二条也明确“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但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刑法”却保护“台独”言论自由,容忍部分人肆无忌惮推动“台独”。这种矛盾曾使台军陷入困境:一方面,台军一直表态“恪遵宪法”,既然“宪法”是“一中宪法”,那么法理上便有义务反对“台独”;但另一方面,声称“爱护人民”、“服膺民主”的台军(注11),又不得不“尊重”民众的“台独”言论自由、不得不面对“台独”舆论异常强大的事实。客观地讲,在岛内,名义上“宪法”的位阶虽然最高,但其具有的“一中”内涵,远不如“台独”言论自由的信条有影响力、约束力,前者早已被后者“架空”“虚化”了。在此情况下,曾经认定“台独”主张“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的台军(注12),终于向现实低头,以“政治中立”为由逃避“宪法”义务。

  这种姿态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台军一味声称要“坚定‘为何而战、为谁而战’的信念”,认为“军人,尤其是现代军人,讲求军事专业固然重要,但更要明白‘为何而战、为谁而战’的道理,才能在战况惨烈之际,仍能保持高度之敌忾心与坚定战斗意志,奋战到底”。(注13)但事实上,台湾社会上“国家认同”错乱,长时期无法达成共识,“一中宪法”与“台独”言论自由并存,导致台军既不能名正言顺地支持统一,也不能明目张胆地支持“台独”,“为何而战、为谁而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台军,使其不得不“左右支绌、忸忸怩怩”(注14)。正如某“立法委员”指出的:“‘台独’言论高涨,‘国家’定位不清,军中早已没有中心思想。”(注15)而曾担任“国防部”副部长的赵知远上将,也公开表达了军方的无奈:“既然当了军人就不怕死,但现在我们很怕,怕什么呢?怕模糊了意识。敌我意识没有了,当军人却不知道为谁而战、为何而战。这样子拼命的目标就模糊了。”(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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