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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04 12:16:42 |
如何加大有效监督力度 针对这些特殊的投资移民,应如何从制度根本上加大监督力度? “解决官员外逃问题需要大力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中国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我国各地官员申报财产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包括“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五个环节,“只有让官员财产接受更广泛的民众监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于建嵘说,2010年7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资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现在的关键是各地要加大实施力度,同时也可以尝试吸纳民众监督。 本刊记者采访中还获悉,贪官转移资产外逃不归频频得手还与监管存在盲区有关。比如海关规定了携带现金的额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携带超过规定几倍的现金也很容易出关。一名公安系统人士称,地下钱庄为洗钱提供了足够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银行与地下钱庄勾结的现象,资金进出国境几乎不受约束。 针对特殊目的商人投资移民监管问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首先要加大对商人非法所得的查处力度,让他们不敢通过违法违规手法获取暴利。 长期以来,在经济贿赂案件中都存在对官员处罚较严,对商人处罚较轻的状况。对于行贿的商人实际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即便是对商人进行处罚,目前商业贿赂的处罚标准也太低,与商人通过贿赂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处罚也就失去了威慑力。 任建民说,我国涉及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则不少,如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现在的关键是要对违法违规的商人“硬起来”,要让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得不偿失。如果对商人违法违规获取暴利的行为都不能有效监督,那么对商人投资移民的监督就更是一句空话。□ 《瞭望》文章:贪官赃款外逃四途径 据《瞭望》新闻周刊调研了解,江苏经过近10年的专项整治,梳理出内地外逃官员向国外转移资金的各种“路径”,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预警机制和内控机制,有效切断贪官外逃“利益链”,形成强大的反贪腐震慑力,其有益的反贪经验对我国源头治腐有重要借鉴意义。 贪官赃款出境之术 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告诉本刊记者,“从江苏情况看,贪官外逃转移资产类经济案件多发生在2001~2007年之间,但由于当时国内此类案件不多,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也因此成为了控制难点。”他结合案例介绍了贪官转移赃款出国出境的几种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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