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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04 12:16:42 |
“治贪必当夺其财” 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向《瞭望》新闻周刊介绍,虽然在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现了国际间的协作治腐;但由于国情与体制的不同,各国对于案件的定性差别很大,可以说同样的案件在国内、国外存在双重标准,再加上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守《公约》,为这类跨境案件的执行更添了一份不易。 通过总结不同类型转移资产的方式,江苏纪委发现,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更是江苏纪委在打击非法资产转移出境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转移的腐败资产,特别是转移出境的,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时间一长,很可能没有收获。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首先要“稳”、“准”、“狠”。 本刊记者调研还了解到,在违纪违法案件中,一般经济案件占40%,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的占比高达80%。多数腐败官员都抱有一种“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之类的冒险心理。若是不把冒险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 近年来,江苏省在打击贪官的过程中,不但要准确收缴赃款,还要狠狠地打击,加大腐败官员的腐败风险,提高其犯罪成本,让贪官们“既身败名裂又倾家荡产”,或是“有赃款也用不掉”,彻底放弃这种冒险心理。 其次是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的彻底性。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法网严密,违法必罚,这就像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政府间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是关键 政府机构是反腐败的主体,加强政府间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外逃和腐败资产外流的关键因素。从现实情况看,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加强政府间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为政府间加强反腐败的协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败资产过程中,江苏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大力协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办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等人经济犯罪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协调,江苏先后两次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调取了陈勇炒股票的开户资料、资金进出单、股票交易记录,取得了陈挪用公款1.43亿元的有力证据。之后,在廉署的协助下,通过刑事、民事等手段,将其账户上剩余的110余万美元股票抛出,资金全部追回。 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腐败资产的便捷通道。有时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别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追回腐败资产旷日持久,而且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偿失。此时,如果通过民间渠道同有关当事人沟通联系、晓之以理、友好协商,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为追回马向东转移到东南亚某国商人林某处178万美元赃款,江苏省纪委反覆同林联系,但林要么拒不见面,要么声称子虚乌有。了解到林某系华侨,在国内有不少亲朋好友,便通过侨联做他的工作,并阐明追回赃款的决心和拒不配合的后果。果然,林某有所松动,约办案人员到马来西亚商谈。 商谈中,林顾虑重重,既怕交出赃款后追究其责任,又怕背负“出卖朋友”的骂名。办案人员主动撤回,以退为进,又通过其亲友反覆传递信息,晓以利害,林再次约办案人员赴香港见面。最终通过耐心细致教育,迫使林主动将178万美元赃款全部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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