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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 何需假新闻掩护?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记者:哈哈,这个在历史上有没有

  蔡:他为了某种立功,我们不能说,这个太可怕了。当然确实有些律师假冒证据是吧,这个可以以扰乱司法的罪名,列举违法行为。像收买证人捏造证据,这样的话,有待规范。扰乱司法秩序,到特别严重的时候便可以确定罪名了。律师也确实要加强职业道德水平,现在确实有些律师素质比较低,有些是靠打关系不是靠打法律,这样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

  记者:还一个就是李庄在庭上申请证人必须出庭,这个在我国现在法律有没有依据。

  蔡:这是个非常荒唐的审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话,非常容易形成错案,我在国外,在美国哦,只有两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是不能以口供证据来定罪,没有当面质证的,这个证据是不可能成立的,这是基本的司法理念。一种情况是证人死掉了那没办法,还有就是非常少数的情况下,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需要法官与陪审团的批准,正常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的,要不然证据是不可靠的。

  记者:一些调查显示,在中国95%的证人都不出庭

  蔡:这是非常严重的对法治的破坏,你想啊,证人不出庭是非常容易出错的,如果一个有关联的,他肯定会先推掉自己的责任,必须说行贿受贿的,他肯定会说他行贿,而不会说他受贿,减掉自己的责任是一个人本性所在。倘若证据不上庭质证的话,很容易出问题。

  记者:对于出庭的问题,现在中国有没有法律依据啊

  蔡:现在刑事诉讼法但是它没有规定,这是我们法律很大的一个缺陷,你要卡住口头提供的证据的话要经过当面质证的。当然对证人出庭的话也要有些其他的措施,像有些人说的威胁证人的安全的,毕竟是少数。

  记者:中国好像有很多证人啊自愿的不出庭。

  蔡:出庭是公民的义务,你要了解当事人情况的话,必须出庭,不出庭要强制你,这是我们国家司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记者:刑诉法有没规定必须出庭。

  蔡:没有。

  记者:在西方对于一些大案子,黑社会什么的,对证人权利有一保护措施,例如隐藏移居。

  蔡:一般的话,如果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证人出庭的话可能要受到很严重的威胁,他就会有个保护令,如果影响生命的话,政府就会给他隐名埋姓,然后给他一笔钱。为了司法的公正,为了揭露犯罪他们会付出一些代价,这些代价也会比较大的,有的就远走高飞了,这是政府埋单嘛。

  记者:我在采访一些法官的时候,他们有这么一个说法,就是这样的话要消耗很多司法经费,中国的国情不允许,对于这个看法您怎么看的。

  蔡:我认为他们是胡扯。你造的冤假错案,现在也要赔偿啊。人的生命人的自由能用价格来衡量的吗,那样的话,我们就不要我们的司法机关了,你保护公民权利不能马马虎虎的呀。你们这些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养着你们却把好人陷罪的话,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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