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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 何需假新闻掩护?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至于说李庄案引发了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我认为是夸大其词。”田圣斌说,我国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蔡定剑认为,《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法律条款。的确,律师的合法权利需要保障,但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

  再附:

   采访内容原文

  (除去客套、叹词、重复之类,未整理,保持了原本的语言)

  记者:您对这个是怎么看的,刑庭上,律师是不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东西就不说,予以回避,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东西就放大,予以强调?

  蔡:律师他的角色是为代理人辩护,他要找对他有利的证据,不力的证据有控方啊,控方主要是控告对他不力的证据啊,律师主要是辩论阐述对他有利的证据。如果被告的律师在庭上揭露代理人问题的话,律师都有保密的义务。保密的范围包括他以前没有揭露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去说对他不利的东西,不能检举揭发他。有两个免责,一个牧师一个律师,这种免责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义务。

  记者:那你觉得律师有没有一些道德底线呢?

  蔡:你说的道德底线是什么。

  记者:您说的不能揭发其罪。

  蔡:这与道德无关。律师这个角色为了辩护人的利益。要是那样的话就回到以前了。罪行由控方来揭露。找一个平衡。

  记者:他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

  蔡:这两个角色就是为了平衡这两者。

  记者:不知道您了解了没有,李庄案引起了刑法306条的存废之争。306条是关于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你觉得它为什么会引起争议。

  蔡: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不利于中国律师的发展,很多地方就是借这条来打击律师,我认为这条不利于保护律师。动不动就会被这样一个条款不清楚的含糊的,被一些地方利用打击,因为现在有非常多的错误观念,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我们法官、公安机关、公诉人都有这样的观念,为怀人辩护,立场上、思想上就有道德问题,然后有这样一个条款很容易形成对律师的打击,不易对他的权利的保护。另一面的是,律师在成长中,道德不是很健全,也有小部分律师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行使辩护权,包括行贿啊,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也会出现一些伪造证据,但是这是非常含糊的,毁灭伪造是非常含糊的,证据都被公诉机关存档了,他也毁灭不掉啊,你说可能到法院里毁灭证据,那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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