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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陈荣传:台湾对两岸协议的处理方法已经有规定
  这个规定显然并没有将两岸协议提高到国际条约的层次

  今天碰到的问题,无法避免地会掉跳进一个争议的漩涡里,即:两岸签署的协议究竟应适用台湾的两岸条例还是用WTO的架构来处理?这个问题也涉及到“立法院”与“行政院”的职权关系。

  我认为,两岸的协议如果根据两岸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则必须是涉及法律修正部分,才连同法律修正案一并送去“立法院”“审议”,其他的部分都只要送“立法院”“备查”,30天过后如果没有问题,就自动生效了。这个方式跟条约案审议处理程式不同。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也许两岸以后后续协商可以思考,即:两岸的协商有成果之后,这些成果回到两岸各方,在台湾及大陆内部各自到底应该要怎么进行后续的作业?现行作法是由两会直接上谈判桌,再带回谈判之后的协议,但台湾方面还要关切的是:台湾方面如何处理两岸两会所签订的协定问题?台湾方面也应该关切:大陆方面如何处理两岸的协议?当大陆对于两岸的协议,不是把它当作类似国际条约,而以同一层次来处理的时候,如果台湾方面却把它当成类似国际条约的协议,而以类似国际条约的方式处理,最后还要“总统”签署,我认为就不对称,也不合适了。

  所以,我认为目前如果比照条约案来处理,在规范的适用上可能有落差。台湾在两岸条例中,虽然没有对两岸协议的问题规定到绝对清楚的程度,但是至少对于两岸协议的处理方法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显然并没有能两岸协议提高到国际条约的层次。所以我认为,现在如果对于江陈会的协议,要依据国际条约审议的方式处理,可能会涉及法律的修正问题。也就是说,本来适用于两岸条例的协议,现在要让它比照条约,这是两岸协议处理原则的变更,应该会涉及到两岸条例或其他规定的修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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