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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http://www.CRNTT.com   2013-06-06 12:37:42  


北京保利8周年春季拍卖“古籍文献名家翰墨专场”,保利公司发言人宣布其中钱钟书、杨绛有关三件拍品做出撤拍决定
钱钟书与杨绛晚年合影。图/CFP
  中评社北京6月6日讯/近日来,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指出,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

叶坦: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2013年06月04日09:13来源:文汇报 作者:叶坦 

  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

  随着保利在6月2日紧急撤拍,杨绛维权一事看似有了进展。但事件漩涡正中心的中贸圣佳和信件的原始所有人李国强却迟迟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按原计划这些信件将于6月18日-20日预展,21日-22日拍卖。拍卖方是否会应杨绛要求停止拍卖仍难下结论。

  近日来,钱锺书夫人杨绛呼吁有关拍卖公司和个人尊重书信人的著作权、隐私权、通讯秘密权和人格尊严,停止有关拍卖和相关宣传活动,“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坚守住我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这位百岁老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已经采取了法律行动,并可能“将亲自走向法庭维权”。

  此事引发了人们的深切关注和强烈反响。国家版权局以及中国作协、拍协等均声援杨绛的维权行动。专家表示,此拍卖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就著作权而言,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就涉嫌侵权。若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这里的“发表”包括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一些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专家,对私信拍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当依法禁止。但也有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故不会违反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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