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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良知岂能拍卖

http://www.CRNTT.com   2013-06-06 12:37:42  


 
  两个焦点问题

  我不是法学家,但作为学者尤其是作者,很重视著作权问题,也作过一些相关思考。

  有关书信能否公开拍卖的一个关键,就是“书信”是不是“作品”。我的认识是肯定的,因为书信不仅具备作品的一般属性,而且还具有内容私密性、对象特定性等特殊性,需要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和特别保护。现实中,书信是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是明确的,请看一个实例——现存《书信集》数不胜数,翻开某某的书信集,其作者一定是写信人而不是收信人。少见收信人将别人写给自己的书信当成自己作品的。书信是作者作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其文集(书信也是一种文体)、全集的比比皆是,似乎没有谁质疑其是否是作品。可这次要拍卖的书信怎么就纠结其是否是“作品”呢?怎么就可以不经杨绛先生同意就拍卖呢?

  另一个焦点是在物权意义上书信归收信人所有,似乎其可全权处置,其实不尽其然。正如有法学家指出,书信包含三层法律关系:书信的物权属性、书信所承载的信息属性及其表达方式。我的理解是,就物权而言,书信不同于一般物品,尽管书信是写给收信人的,但收信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权利人,其所有权是受限的。其可以阅读、保存、收藏,却不能公开、发表、拍卖(隐私权与著作权的体现)。因为书信是写信人的创作,不因其转移而改变写信人享有的著作权;而且作为特殊物品的书信特有的隐秘性、私人性等,决定了其对象限定、用途排他等特性,收信人无权将别人发给自己的书信改作他用,更不能擅自公开或发表。因为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物权法》也规定“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时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换言之,即便是权利人,也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利,处置私人书信需要保护通信秘密。

  伤害的是文化良知

  我对于不经书信作者同意就公开其书信,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样愤慨,我自己也有不止一次这样的经历。直至现在,在国内某知名网站还在卖我的几种毛笔字、钢笔字的书信,字迹内容均清晰可见,其中不乏私人及学术等非公开内容。更有甚者,连本人三十年前的硕士生作业,也被挂在网上卖钱!我并不是什么名人,更想不到这些文字书信在自己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成为一些人的牟利之物。其实,读者诸君或许同样也未能幸免。无奈如我等,哪里有时间、精力去“维权”?只能扼腕侧目而已。

  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说得好:“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钱锺书和杨绛是我国著名的文学大家、翻译大家,对中国文学乃至中国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杨绛是亲历“五四”运动、唯一仍在世的中国作家。拍卖事件让这位年逾百岁的老人在安宁和清静中被打搅,她的情感、精神受伤害,“人心的秩序,人际关系中信任、坦诚这些美好的词汇万不可变得如此脆弱和卑微”。私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的,利用别人的信任,为了一己之私,公开和出售别人的隐私,有悖于社会公德与人的文化良知。在当事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如果还执意要这样做,是对当事人更深的伤害。书信是感情的载体,是人际信任的纽带,是文化良知的体现。为了经济利益而置道德感情文化良知于不顾,即便法律尚不能直接惩戒阻止,道德良知也会愤慨谴责。

  德高望重的杨绛一贯遵行“对文化的信仰、对人性的信赖”,但愿杨绛的意愿能得到充分尊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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