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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德统一经验反思 一中同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追求统一,东西德终归一统。
 
  这份条约等于是战后西德(代表德国)与苏联签的和平条约,其中有关战后欧洲领土疆界的确立,对于苏联而言,是再满意不过了。这表示苏联几乎全赢了。在苏联看来,波兰疆界确定表示苏联从波兰东边拿到了合法的领土,波兰从西边也拿到了合法的土地,东西德的疆界也已经确定,一个战后还没有签的“和平条约”,其应有内容都已经完成,有无“和平条约”已经不重要了。

  苏联既然已经得到想要的所有东西,自然希望东西德能够早日签署条约,而不再支持东德的坚持,反而向东德施压。1971年5月3日乌布里希特辞职,改由何内克继任。自此,两德的协商快速进行。

  1972年12月21日东西德签署《基础条约》。东西德在此条约中互有得失,东德得到了西德的国家承认,但未获得西德的国际法承认,西德所主张有关东德不是外国、两国间的关系属特殊关系、双方应以追求统一为目标等立场均未出现在条约中。西德所得为,东德应允在经济、交通、交化、体育……等各范畴内与西德展开合作。

  如果不经意地来看《基础条约》,可以得出这根本就是一个分离的条约。首先在“序言”部分,明确地指出“意识到疆界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体欧洲国家现存疆界之领土完整及主权,是和平之基础条件”,这表示西德必须尊重东德的领土与主权。在第二条再次规定,双方“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载之目标与原则,尤其是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尊重独立、自主及领土完整、自决权、保障人权及不歧视”。为何有了这些清楚的共识,西德自己或外界还会认为《基础条约》是一个“同意歧见”(agree to disagree)的条约呢?

  关键出在“序言”第三句“认识到两个德意志国家……,基于历史之事实……在基本问题上,包括民族问题,有不同之见解”,以及最后一条,即第九条“同意本条约不触及双方已签订或与其有关之双边或多边之国际条约与协议”。这个所谓“基本问题”就是统独问题。而如果没有第九条,西德所主张的“承认东德为国家,但非外国”就失去基础了。

  “东德为国家,但非外国”能够存在的理由在于西德认为由于1937年疆界的德国还没有灭亡,因此东西德两个国家迄今仍是德国的一部分。因此,如果1937年疆界的德国已经灭亡,那么在彼此已经同意尊重对方的主权与领土完整情形下,东西德的关系自然就是外国关系。在西德看来,《基础条约》是个“一德两国”的条约,在东德认知上,这是个“一族两国”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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