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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选联”方案 越俎代庖

http://www.CRNTT.com   2010-03-31 12:05:33  


 
  在立法会普选方面,“普选联”提出设100个议席,各半由分区或不分区比例代表制产生。在2012年立法会设80席,功能组别29席不变,新增11个区议会议席,由区议员提名、全港选民按比例代表制产生;2016年立法会设100席,功能组别29席不变,31席也由区议员提名、全港选民按比例代表制产生。

  “普选联”认为,上述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但笔者以为并不完全符合,试举例说明如下:

  一、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要求“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不是按附件一“不少于一百名选举委员会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比较上述两项规定,可以发现:(一)普选前的提名属于个人提名,普选时的提名属于机构提名;(二)普选前的提名有提名者名额的规定,普选时的提名有“按民主程序”的要求。两者显有区别,“普选联”将两者混为一谈,似不正确。此涉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恐怕难以讨价还价。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底的决定明确“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才启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程序,但能否通过,要走过“五部曲”才知道,但“普选联”要求现在就作出决定,越俎代庖,似不可行。

           要价太高非让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底的决定还明确“在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才启动2020年立法会全体议员的普选程序,但能否通过,也要走过“五部曲”才能知道,但“普选联”也要求现在就作出决定,亦似不可行。

  四、2012年的政改方案,立法会功能组别中的6席由区议会产生,虽属间接选举制度,但已满足普选的要求。但“普选联”却要求改为直接选举制度,这并不是妥协让步,而是提高要价,无助于2012年政改方案的通过。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底的决定表示在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才处理2020年功能组别的实行普选问题。如功能组别能满足普选的要求,当然可以不废除。但“普选联”在现在就认定功能组别不能满足普选要求,要求在2020年完全废除,显然操之过急。

  六、目前行政长官不能有政党背景,是因为香港存在对抗中央的政党,说明香港政党尚未走上法制化。世只上没有任何国家容许对抗中央的地方性政党存在,特区政府容许此类政党存在,已属世只之奇。如取消行政长官政党背景的限制,就等于不排除对抗中央的地方性政党执政。“一国两制”的设计者邓小平在天有灵,恐要望香江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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