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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治”伪装 余若薇不要了

http://www.CRNTT.com   2010-03-31 11:54:53  


余若薇过往以“理性的法律界人士”自居,此次投机令人大跌眼镜。
  中评社香港3月31日讯/“余若薇在‘五区公投’中,由过往的反对到抛出更激烈的方案,直至担任‘五区公投运动’联合委员会召集人,并提出‘五区公投,全民起义’的耸人听闻的极端口号,尽显她的政治投机性格。”《文汇报》今天发表黎子珍的文章“余若薇自拆‘维护法治’伪装”,认为“余若薇在推动‘五区公投运动’中的表演,充分显示这位俨然‘朕即法律’的大状,根本是一位投机政客。”

  公民党党魁、“五区公投联合委员会”发言人余若薇3月23日于港台一节目上表示,她以前觉得可以从法律观点看问题,现在不能再只从法律观点去处理问题,以为违法违宪的“五区公投”辩护。余若薇向以“护法”的法律精英自居,何以又公开走到不再从法律观点处理问题的地步?其实,余若薇打“维护法治”的幌子在香港政坛冒起,却一直在对抗宪制、损害法治。她现在的言行,不过是自拆“维护法治”伪装而已。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可以一时欺骗所有人或者永远欺骗少数人,却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的人。”

          喋喋不休重复谎言

  公民党与社民连推行“五区公投运动”,引起中央严重关注,国务院港澳办1月15日发表声明,指出“五区公投运动”违法违宪。面对中央当头棒喝,余若薇辩称:“五区公投运动绝对合宪、合法、合理,凡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没有禁止的,都属合法。”余若薇喋喋不休声称,基本法没有禁止“公投”,故“五区公投运动”合宪合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3月10日在北京指出,这是对法理常识的误解,民事法是法律没有禁止就不违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没有授权的即不允许,搞“公投”根本上就违反基本法。

  从公法与民法的区分,可以看出余若薇所谓“基本法没有禁止‘公投’就是合法”的说法,是蓄意将公法与民法混为一谈,这已经不是对法理常识的误解,而是对公众的蓄意误导,是对基本法的恶意歪曲。公法以公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民法则以私权利为核心,适用“不禁即可”的规律。公权力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来履行,法无授权不可行;私权利的行使,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最大区别。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创制“公投”制度就是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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