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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实践研究 | |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
美国学界和官方层面同时对第2758号决议表示质疑、加以曲解是非同寻常的,很大程度上释放了美国对台政策重大调整的信号,在为美国更好地介入台湾问题提供“理据”。尽管如此,我们也应意识到,美国对此决议的歪曲一定程度上既与我国在国际层面不够重视此决议的宣传、解释和适用有关,③也与美国无视甚至“漠视”联合国自身有关此决议解释与适用的实践有关。要正本清源,就既需要我国重视对此决议的宣传、解释和适用,也需要重视对联合国相关实践的研究,并及时将此研究广为传播。正因如此,本文对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适用第2758号决议的相关实践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经梳理和研究,本文认为,第2758号决议构成了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与台湾地位问题相关的基石和准则。在联合国系统内应对和处理与台湾地位等有关问题时,我国需要充分考虑和利用这些既有实践。 一、联合国各机关的相关实践 联合国各机关既包括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的六大机关即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秘书处、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也包括联合国各主要机关的相应附属机关。 (一)大会的实践 大会层面的实践。1971年,在各国围绕恢复我国合法席位的相关决议草案进行辩论发言的时候,台湾方面的代表也有几次相关发言。对于台湾代表的身份,大会逐字记录中标注的是“中国”,并为此而增加了一个注释,强调对于此处“中国”的理解。注释具体内容为:“应参照大会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去理解。根据该项决议,大会除其他事项外,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④ 大会下的专门委员会等也有相关实践。以其中的专门委员会如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为例。无论是对于1971年之前在国际法委员会任职的中国委员,还是对于1971年之后在国际法委员会任职的中国委员,网站中对其国籍的标注均为“中国”,如于1949-1961年在国际法委员会任职的徐淑希(Hsu Shushi)、于1962-1966年在国际法委员会任职的刘锴(Liu Chieh),国际法委员会网站上对其国籍的标注均为“中国”(China),⑤同1971年之后当选的中国籍委员的处理完全相同。尽管如此,同大会前述实践相比较,国际法委员会的处理依然存有一定差异: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增加对其国籍“中国”该如何理解的相关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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