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 
中评智库:台湾的“民主割据”挑战国家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表1:自决权与民主权利比较表
 
  第四,制度保障不同。自决权是非制度化的权利,而民主则是制度化的权利。自决权是国际法上规定的人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难以将其制度化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甚至无法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权利则是国内法(主要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是具体的,可以通过法律将其制度化,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第五,享有主体不同。自决权和民主权利都是人民所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民主国家里的人民才享有民主权利,专制国家里的人民不享有该权利。自决权则有所不同,它是一个国家内的全体人民所享有的权利,正如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第1条所规定的:“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不论是民主共和国家,还是君主专制国家,其人民都享有这一权利,但这里的“人民”是指“任何一个国家之全体人民”(既包括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人民,也包括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而非一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人民。“人民自决权”有时也称“民族自决权”,此处的“民族”是指国族,而非种族或族群。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由多个民族构成的民族整体。③在多民族国家中,种族或族群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部分人或个人也不是自决权主体。需要指出的是,权利的拥有和行使是两码事,拥有自决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使自决权,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只有遭受殖民主义压迫时,才能行使自决权。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出现被殖民主义统治的情形,它的人民就不能够去行使它。④

  第六,权利性质不同。从两者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条文规定和位置安排来看,它们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意见指出,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自决权体现于第1条的规定,而民主权利更多地体现于第25条的规定。⑤具体不同可以概括为:其一,民主权利是在“独立建国”之后公民基于宪法和法律而享有的权利,是个体权利;而自决权是“独立建国”之前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不是基于宪法而享有的,一般被视为与生俱来的。其二,民主权利是政治权利,并非每个人都享有,有年龄、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的限制,而自决权是集体人权,没有类似限制。其三,自决权是本源性权利,是缔造性权利,由它来决定某一政治实体的未来前景是“独立建国”,还是并入他国,抑或其他选择;而民主权利是派生性权利,是建设性权利,通常被用于决定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重大事务。其四,民主权利受国内法调整,而自决权受国际法调整。其五,自决权的行使主体是殖民地、半殖民地、非自治领和托管地等非独立的政治实体,并非任何国家或国家内部的构成单位均可享有该权利;而民主权利则是在“独立建国”后采行民主政体国家之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并非所有主权国家内部的人民均有该权利。参见表1。

  (表1:自决权与民主权利比较表)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