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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淫棍门”谁来证清白

http://www.CRNTT.com   2012-08-24 10:37:45  


 
  “谁主张谁举证”的确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原则。不过,这项原则适用于民事关系,且民事诉讼中还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最重要的还是如检察官邹云翔在一篇名为《官员更需要自证清白》的评论里所说,“清白与否是行政机关必须向民众回答的问题,而有罪无罪才是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要给某个官员以结论,也只能这样回答:在法律上我无法确认你有罪,但我无权回答你是否是清白的。所以,解决官员的清白问题,关键还在强调官员自证清白的义务:财产公开,信息公开,让民众知道是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方式为我们服务,让官员如同金鱼缸里的金鱼一样透明。”

  而北大是个副部级的高校,每年还要接受大量财政拨款。所以,作为一个拿着纳税人钱,有着行政级别的高校,北大自然和公权力一样,有向公众证明清白的必要。而绝不应该三言两语就把公众打发了。因此,“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法律词汇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的语境下要变为“自证清白”。因为使用纳税人钱的行政单位需要主动让公众知情、放心。同时,有鉴于连续的“丑闻”和质疑,北大也有必要遵循《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向公众公开财务等信息,取得公众的信任。

  北大的调查也不能仅仅指向北大教授有没有在梦桃源奸淫服务员,对于自主招生、校园内吃喝玩乐等问题也该一并有所说明。当然,爆料人也最好配合调查。

  上级主管部门乃至独立第三方也有必要进行调查监督

  教育部党组曾经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严防高校腐败。教育部也曾经在2010年颁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公布财务信息,可北大的网站上没有相关信息,清华也一样。

  再严苛的措施,如果不付诸于实践也就是空谈而已。既然如此,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己的部属高校的腐败问题实在有必要进行调查监督,仅仅是听学校汇报,靠学校自律是不够的。

  当然,教育部和北大的关系是“老子和儿子”,人们难免会担心护短。这时候,人们期待的是一个第三方独立调查的结果。随着邹恒甫的爆料越来越多,纪检部门也会有介入调查的必要,尽管乱搞男女关系仅仅是私德问题,但邹恒甫的爆料中涉及权钱交易(例如邹爆料的北大光华学院自主招生腐败)、权色交易(例如邹爆料的女服务员走后门上北大学位班)则不同。

  自我调查后,北大向司法机关提起名誉诉讼当然也合理

  倘若北大调查的结论是自己清白,向法院提起对邹恒甫的诽谤诉讼当然是合理的。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因为是公众监督的主要对象,应当容忍公众的激烈批评,所以不能成为提起名誉诉讼的主体,而我国的高校也是行政化的,不过因为我国没有类似规定,所以北大要起诉并无障碍。而被邹恒甫点名的两位教授当然也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有助让事实的真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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