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台湾要守好两岸和平发展的底线

http://www.CRNTT.com   2010-08-10 00:22:06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延伸解读

  2005年,两岸关系由于陈水扁一系列升级的台独活动,迫使大陆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大进展。尽管《反分裂国家法》看似严峻的法律名称,却有多条玉帛条款,第八条才是“佩剑”条款,当然也是核心条款。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以概括方式确认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的三种情形。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惩罚台独犯罪在内的刑事司法手段。一旦启动了《反分裂国家法》说明两岸关系出现了最为严峻的状态,特别是如因台独发生战争,当因战争结果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将行使特别管辖权,大陆极有可能以《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为依据,迅速制定《惩治台独犯罪的刑事特别条例》,包括有关审判程式和实体惩治内容,完成整个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缉拿和审判台独分子。这既是对分裂国家犯罪的惩治也是对战争受难者的祭奠和惩罚。

  但是还应当看到,《反分裂国家法》,作为法律,存在结构性缺位元的问题,整个法律缺乏有关对分裂国家犯罪的惩治。

  当然,这并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疏失,而是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存在实际的法律障碍。法律障碍主要是,两岸分治,大陆与台湾形成了事实上的两个法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治权无法延及台湾。在法律管辖方面,司法审判权存在实际的行使障碍。一是客观上大陆和台湾属于两个政治实体,一个政治实体对另一个政治实体的“治民”无法进行审判和治罪;二是缺乏实体法律和程式法律;三是即使在立法上完善了相关的法律,仍然没有法律实施条件,法律与司法的措施无法采用;四是相关的司法措施不能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比如被告人辩护权、陈述权的行使。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