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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起义” 可否治罪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10:55:52  


“起义”有颠覆政权意图,反对派对此要有个交待。
  中评社香港1月27日讯/法学博士宋小庄今天在《》发表文章“公民起义”可否治罪?”作者表示:“公民党和社民连的“公民起义”虽没有提出使用暴力手段的口号,但不能完全排除触犯香港刑法的嫌疑。公社两党应当按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处理政改问题,否则特区政府应严格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动,防止香港成为无法无天之地。”文章内容如下:  

   1月21日公民党和社民连宣布五区请辞名单,并提出“五区公投,公民起义”的口号,刊登全版广告。从“变相公投”到“五区公投运动”再到“五区公投,公民起义”,说明了事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起义”包含暴力推翻政权性质 

  “公投”运动总发言人余若薇辩称“起义”是要废除功能组别,并非搞“港独”,并不犯法。严格来说,搞“港独”是指分裂国家罪,搞“公民起义”当然不能以“分裂国家”治罪,但却可以考虑以“颠覆国家政权”处理,并非“不吃羊肉而惹一身膻”。 

  为何这样说呢?因为“起义”的目的虽非“分裂国家”,但却是为了推翻政权或部分政权。在近代史上,“起义”这一名词的涵义是明确的。清中叶的金田起义就是太平天国革命,在同时期前后尚有雷再浩、李沅发起义,拈军(北方农民)起义,上海、福建等地的小刀会起义、升平天国起义、张秀眉起义、云南回民起义、李文学起义、蓝朝鼎李永和起义、朝阳起义等。清末又有广西会党起义、武昌起义、北方新军起义、河南起义等等。因此,“起义”的性质并不能排除暴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功能组别是香港立法会“一会两组”制的一组,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用“公民起义”的方法废除功能组别,就是不按法定程序废除半个立法机关,就等于颠覆整个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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