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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起义” 可否治罪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10:55:52  


 
          “公投起义”难脱“意图煽动”关系 

  当然,目前公民党和社民连的“公民起义”还没有提出使用暴力手段的口号。但即使使用非暴力手段,即使目前香港基本法第23条尚未立法,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触犯香港刑法的嫌疑。因为香港的原有法律并不是“无牙老虎”,问题在于特区政府是否打算严格地依法办事,而法院是否认真地适用法律。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有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属犯罪。该作为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关键在于是否有“煽动意图”。 

  公社党的“五区公投,全民起义”不可能排除“煽动意图”的干系。上述条例第9条对“煽动意图”作了七项定义,其中有四项可以适用。例如第(b)项“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项”的规定;第(d)项“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间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的规定;第(e)项“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的规定;第(g)项“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的规定。上述规定均符合“五区公投,全民起义”具有“煽动意图”的犯罪行为的特征。 

             律政司应采取必要行动 

  香港回归以来,律政司对法律适应化的工作尚未完全完成,还留下“女皇陛下子民”的迹痕,但根据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规定,不难解读为“香港中国公民”,也不影响对公社党的适用。 

  因此,并非不采取暴力手段就可以脱罪,欺诈、毁谤也都未必采用暴力,但都有可能治罪。公社党应当明确宣布放弃“五区公投,全民起义”,明确表示按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处理政改问题,否则律政司应当研究采取必要的行动,否则香港是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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