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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前科封存,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0:55:44


  近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细化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规定。比如,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幷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以及明确相关公职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这一《办法》的出台,其实有着非常现实而又迫切的背景。据介绍,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所谓前科封存,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的制度。如今,两高两部发布的更加细化精准的实施办法,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且包含司法文明与温情的举措。

  根据《刑法》等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负有前科报告制度,即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感,维护行业秩序,减少特定行业风险的必然要求。

  但与此同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着重保护,豁免其前科报告义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着重保护、特殊保护,也有利于这些犯下一时之错的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可以说,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既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抗拒诱惑能力较差、是非判断能力较弱有关,也与家庭、社会、教育等因素有着莫大关系。

  因而,当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时,显然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不能让其在接受刑罚惩罚时,再承载前科所带来的更多影响。否则,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不公,也不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文明司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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