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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爱国爱港”是行政长官必备条件
http://www.CRNTT.com   2014-03-24 00:54:37


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网络资料图)
  中评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 林艳)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日前在《港澳研究》期刊发表文章称,香港行政长官必须符合“爱国爱港”条件,这一点有法律依据。他说,要讨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个正确和全面的理解。

  香港基本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它不单适用于香港,也适用于全国。

  鲁平说,我们理解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能仅仅将其看成是一部含有160个条文的独立法律文本,还必须看到它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宪法的授权,从宪法衍生出来的法律。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法。子法从属母法,执行基本法就是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就具体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的实施。

  什么是“一国两制”?鲁平认为,就是允许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小块领土上实行资本主义。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一国两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这是“一国两制”的前提。没有社会主义的祖国,就没有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我们说多少年不变,包括两个不变:首先是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然后才是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换句话说,只有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才可能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才有可能维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鲁平认为,凡是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这个根本制度,这也包括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对于法治社会的任何公民来说,即使你对法律的某个具体条文存在保留意见,但你必须得遵守这项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你可以不赞成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但你却不能破坏作为整个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你必须尊重13亿人民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凡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条最基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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