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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爱国爱港”是行政长官必备条件
http://www.CRNTT.com   2014-03-24 00:54:37


 
  鲁平说,爱国是有具体内容的,必须从整体上拥护宪法规定的、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人不能抽象地“爱国”,却具体地去否定它。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只是爱祖国悠久的历史、优秀的文化等,但不爱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不能说他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为即使是一个外国公民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在谈到培养1997年后管理香港的人才时,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他首先必须爱社会主义的祖国。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为什么我们在起草基本法这个条文时要特别加上“在外国无居留权”这几个字,这里面有一个效忠的问题。既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要对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他就必须效忠于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全国性的问题上,他必须遵照宪法的规定;在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时,同样地,他也必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执行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鲁平说,实际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者在基本法里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基本法在序言中阐明国家是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来处理香港问题的。它是整个基本法的核心,基本法160条每一条都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又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必须拥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方针。而“一个国家”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指的是整个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两者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而前者是主体。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首先必须效忠于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此同时也效忠于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纵观以上,行政长官既然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要拥护基本法,他就必须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并正确和全面贯彻执行基本法这一基本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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