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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专家:主张普选符合国际标准荒谬行不通
http://www.CRNTT.com   2014-03-21 00:43:34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中评社 陈承摄)
  中评社香港3月21日电(记者 廖梓达 陈承)《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不直接适用于香港,香港普选需要符合国际标准的说法也是一种误导,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邹平学及会员李薇薇在香港参加一个宪制和政制议题研讨会期间对记者表示,国际公约及国际标准与香港普选并无必然联系,香港普选必须依据自身法律标准,即基本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进行,离开二者来谈论所谓的国际标准,无异于在沙滩上的空中楼阁。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昨日邀请十余名来自中国、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地国际宪法专家、人权组织代表举行圆桌会议,研讨基本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及提名程序等议题,并讨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香港特首提名程序的要求。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及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暨宪制与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薇薇应邀参加会议,并在会议期间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普选的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具有法理权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些规定是香港社会所达成的共识,亦符合普及与平等的普选国际原则。

  不存在普选的国际标准

  邹平学向记者表示,在提名权问题上主张所谓“国际标准”没有道理。他说,《国际人权公约》第25条在昨日的圆桌会议上被广泛提及,但其所规定的条款实质上是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包括赋予缔约国在国内实施时的“合理限制”之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等内容,“都是比较原则甚至模糊的表述。”

  李薇薇也向记者表示,会上讨论的公约在香港没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她具体解释称,1991年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香港实行公约的本地法,其内容是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文收纳入香港法律,其中,人权法在照搬公约时,将英国对第25条的保留也给予转化,并成为人权法中的第21条。但她表示,人权法案第21条是否符合基本法还需要认真研究。

  她表示,在研读国际公约第25条后发现,其中并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普遍实行的选举制度”,只是确立了“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真正的和定期的”、“普遍的和平等的”等普选原则,但不是具体实施的标准。她指出,即便是在公约制定的过程中,这些“抽象的、含糊的”原则也存在争议。

  香港普选无国际标准可循

  邹平学还向记者表示,所谓普选“国际标准”只是一个有关普选的、国际普遍认同的原则,说它是“标准”并不确切。他指出,各国的选举制度各不相同,没有一个国家直接根据公约来组织自己的选举事务,各国选举制度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程序、当选规则等方面做了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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