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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几点初步构想与建议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13:18


祖国统一步伐正在加快,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日子正在向我们走来。
  中评社╱题: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几点初步构想与建议 作者:李风(香港),香港亚太研究中心秘书长;杨明勋(台湾),台籍青年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

  【摘要】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敏锐洞察国内外形势和台海局势变化,深刻总结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及实践,就对台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念和重大主张,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

  当前面对两岸统一的方法论尚为欠缺,其中涉及动态与静态层面的方法论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进两岸统一的进程,及其推进统一过程中该应用的手段;后者指的是统一后台湾治理的制度建设,如何提出对台行使全面管治权,又兼顾台湾同胞感受,释放自治空间的政策设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湾统一前后政治及法律层面相关问题,应及早作出全盘思考及规划。

  当前,尽管台海局势异常严峻复杂,台独势力用尽一切手段,企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但是,大陆方面已牢牢掌握了台海局势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大陆方面有坚定的决心,坚强的意志和越来越强大的能力,对台海局势进行形塑和掌控。针对台独势力的倒行逆施,海峡两岸反独促统力量将越来越壮大,将对各种各样台独图谋进行坚决斗争。统一已在路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统一步伐正在加快,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日子正在向我们走来。

  一、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是新时代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祖国统一的战略设置方案

   2019年1月2 日,习近平在出席《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四十周年纪念会发表对台重要讲话时,首次提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表达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及各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进行沟通。讲话发表后,引起台湾各界高度重视,不少台湾有识之士相继与大陆方面进行了沟通,提供了多方面意见和建议。

  台湾法律界过往曾有过讨论,有人援引国际习惯法,认为北京设定两岸统一的最迟时间点在2045年至2049年之间。前者是台湾光复100周年,也就是说,中华民国政府接收日本殖民当局窃取的台湾后,再治理台湾地区100年;后者则是中国内战导致两岸以海峡为界,隔海分别实施不同政治制度与治理权的100年。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光复台湾100年或两岸分治100年后,仍无法解决台湾问题,在国际法上,台湾有权形成独立事实,国际社会也有权承认其主权,而海峡两岸将逐渐形成两个主权国家并存局面。针对台湾这方面学术观点,大陆方面应以国际法加以说明或澄清,此外,台湾社会对大陆方面统一时间表何时提出尤为关注,在时机成熟时,中央政府可对统一时程作一些正式说明及阐述,有利台湾同胞尽早有时间作好凖备,也有利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在台展开进一步讨论,寻求社会各界共识。

  当前面对两岸统一的方法论尚为欠缺,其中涉及动态与静态层面的方法论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进两岸统一的进程,及其推进统一过程中该应用的手段;后者指的是统一后台湾治理的制度建设,如何提出对台行使全面管治权,又兼顾台湾同胞感受,释放自治空间的政策设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湾统一前后政治及法律层面相关问题,应及早作出全盘思考及规划。

  二、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国际层面建构

  (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主权不容分割。奥本海国际法明定,一个国家祇能有一个主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然在国际法上没有主权身份,台湾的国际地位必须从属国家主体。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祇能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进行探索,寻求台湾与祖国统一前因应方案及统一后治理方案。

  统一后,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一样,是单纯关税经济体。从香港、澳门主权回归经验来看,台湾作为独立的经济体、关税领域、司法管辖区域,是具有高度自治权的政治实体。香港、澳门在中央依据宪法与法律授权下活跃于国际经济舞台,参与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台湾实施一国两制前提下,明确台湾主权归属中国,似可仿照香港、澳门模式,以中国台湾名义参与相关国际活动。两岸统一前,台湾当局所已取得政府间国际组织席次,必须重新从主权国家角度审查,在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尽可能保留。

  (二)统一后台湾当局在海外权利义务应由北京中央政府分门别类、逐项及个别予以认定,决定是否认可及承受。

  台湾于海外资产应予以接收,可仿照尼加拉瓜恢复邦交时建立的模式,将台湾当局在各国家或地区所有的资产转移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于台湾当局海外债务,则视其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尤其涉及台当局谋求独立的行动所产生债务,例如出于“以武谋独”而进行的军火债务,应不予承认。

  (三)对于统一前与台湾当局仍维持正式官方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统一后不必然要与其维持正式官方关系,对其在统一前与台湾当局互动伤害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行为,在与北京完成建交谈判前,不必然保持正式官方关系。

  (四)台湾当局签署国际官方文书,以其在台实施的国际法,统一后外交部重新审查其有效性。

  (五)外国政府在台资产与权利义务,尽可能依法予以保障。但针对阻挠两岸统一行径的外国势力,因其干涉中国内政,破坏中国主权完整,妨碍中国国家统一进程,其责任应予以追究,其资产依法加以处置。

  (六)外籍人士在台权利义务尽可能予以保障。但外籍人士在统一前依据台湾法令为台湾居民时,建议其应自愿重新申请及被批准情形下,才可认定为台湾居民。在两岸统一前后的过程中,须考量台湾地区存在大量具有外国国籍和居留权的台湾居民,若以外国籍人士看待,将使其逃避阻挠两岸统一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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