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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捍勤:一国两制扩大了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
http://www.CRNTT.com   2020-11-19 00:17:55


 

  薛捍勤提到,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一国两制”解决了很多殖民地国家独立以后普遍面临的挑战,即如何在新的国家政权建立之后,继续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何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同时,扩大同世界各国,包括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平等交换。香港是世界贸易和金融中心,享有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的地位,长期适用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与内地的社会经济情况有着很区别。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就是着眼于这个基本的现实,最大限度地从香港的长远利益出发而作出的制度性安排。而回归后的香港在基本法的指引下,继续保持着繁荣稳定的发展,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大力支持,也为中国解决澳门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方面,薛捍勤续指,“一国两制”方针下的条约安排是对国际条约法的创新实践。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国际条约在香港如何适应的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国际法上领土变更导致条约关系的变动,通常是用领土继承的原则。显而易见,香港回归不是中英之间的领土继承,不是主权更替,其指导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并适当参考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实践,最大限度地保留甚至扩大了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为香港特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国际环境,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没有国际先例可循。“一国两制”实践既体现了原则性,又展示了务实性,归纳起来涉港条约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是根据基本法和“一国”原则,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因此中国缔结的外交、国防类多边或双边条约,以及中国对这些条约所做的保留和声明,全部适用于香港特区;而英国所参加的这类条约不再适用于香港。

  第二是基于“两制”的安排,对一些体现主权性质的重要领域,如司法互助、民航协定、互免签证、投资保护、税收信息交换等,基本法规定,经中央政府具体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可以对外签订条约。除此而外,中央政府授权香港在自治领域范围内享有对外缔约权,而中央政府在这些领域对外所签订的双边条约,原则上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第三是在处理多边公约的过程中,有27项多边公约涉及国际组织,中央政府作出特殊安排,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保留了香港在一些非主权实体也可以参加的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如国际海事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扩大了香港国际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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