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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宗答中评:香港看似三权分立却完全不同
http://www.CRNTT.com   2020-09-05 00:14:59


 
  特首林郑月娥回应社会争议时提到,以往司法界人士说香港有“三权分立”,往往是在说分工。该如何解读“分工”?何建宗认为,“分工”是指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按照基本法所规定的职能履行职责,不能越权。此外,司法界人士都要按照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宣誓拥护基本法,而且必须是整体上而非选择性的拥护,即不能说只拥护“普选”,不接受基本法第23条立法;或者不接受中央依法拥有的权力,包括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颁布法律纳入附件三等。

  立法会方面,何建宗表示,议员应该在基本法、现有法律和议事规则的规范下,理性专业地审议法案和政府拨款。若是为了政治利益刻意在程序上瘫痪立法会的运作,则肯定不是“分工”,甚至连“制衡”都谈不上,用意明显是瘫痪特区施政以冲击中央的全面管治权。长期以往,社会无法承受其代价。

  立法与行政应相互配合 不该一味制衡

  何建宗指出,三权分立的英语“separation of powers”就是三权分工,各司其职的意思。其概念本身,主要是指在一个独立国家之下,行政和立法互相制约,而且通过不同的方式产生(因此英国的议会制严格说不属于三权分立),再加上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

  “在香港,表面上看有三权分立的特色,但关键是香港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三权的权力均来自中央。”何建宗强调,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即便是香港的司法机关,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力亦是有限的,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的授权。这些特质都表明香港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完全不一样。

  何建宗表示,在这个制度设计下,行政长官作为中央任命的官员,既是行政机关的首长,也是特区的首长。因此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是高于其他三权的,此谓之“行政主导”。这也是其他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所没有的制度元素。这从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的职能当中,可以清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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