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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兵答中评:一地两检为一国两制增添信心
http://www.CRNTT.com   2017-12-29 00:16: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负责人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回答媒体提问。(中评社资料图)
 
  “一地两检”法律依据不拘泥于具体条文
 
  关于“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李晓兵对中评社记者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确认两地共同签署的关于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其总体思路并未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文。李飞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谈到:“反覆认真的研究后,它不是某一个条款能解决的问题。”
 
  李晓兵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中指出,内地派驻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不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和费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机构签订合同作出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李飞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虽然也谈到了《基本法》第十八条,但更多强调的是从整体上全面理解《基本法》的规定,而不是机械地解读某些具体条文。”李晓兵表示,在内地口岸区之内所实行的法律和《基本法》第十八条中所讲的在全港实行全国性的法律是不一样的。“一地两检”方案中只是在内地口岸区这一特定的范围内,依照内地的法律来履行职责,所以要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来肯定《合作安排》。
 
  李晓兵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未从某一具体条文的适用来确认“一地两检”方案的合法性,其主要的考虑就是避免陷入到机械的、割裂的对《基本法》的理解之中,避免制造出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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