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大可以主动释法吗?
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非常清晰地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它表明,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作出解释,不限于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二是不论需要解释的事项是否涉及诉讼案件,人大都可以释法;三是它可以依据终审法院的请求释法,也可以按照有权提出解释议案的机构的请求来释法,它还可以自己主动释法。本港有人士主张只要香港的法院不提请释法,人大就不能释法,进而反对人大的主动释法,以第三款来消解、架空第一款,逻辑错误十分明显。
当然,对于人大的主动释法也不能理解为人大想怎么释法就释法,它得遵守法定的程序。同时,对人大的主动释法也不能理解为啥事没有,一定是出现了释法的必要性时,人大才依法作出决断来释法。
第四,人大释法可以加料吗?
首先,可以明确地说,人大这次释法澄清明确了基本法第104条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早在释法前,香港不少法律界人士或评论人对基本法第104条也有近似的解读,人大常委只是把立法原意说得更清楚具体而已。高院区法官的判词也显示,不论有没有人大的解释,法庭得出的结论都一样,说明这次释法不存在所谓“加料”的问题。
其次,解释法律时可不可以“加料”?在遵守一定的规则下,是可以作扩大解释的。按照中国的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法律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这里“进一步明确含义”,可以理解为是释放固有含义,也可以理解为“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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