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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一局”发布意见筑牢国门安全屏障
http://www.CRNTT.com   2022-07-21 10:29:09


 
  此外,《意见》明确了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意见》还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挤压相关犯罪滋生蔓延空间

  “从办案实践看,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确实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特点。犯罪团伙操控犯罪,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头目在境外远程指挥,使用‘黑话’‘暗语’联络,逃避打击;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招徕偷渡人员。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打击治理难度加大。”国家移民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明确,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对于偷越国(边)境犯罪,重点惩治越境实施犯罪、屡罚屡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同时,《意见》要求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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