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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台湾问题的“一国两制”含义的精准阐释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2-06-25 00:12:20


 
  根据国际法院的立场与注释,其至少包含了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这三项条约都是依然有效的。尽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即“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在没有正式完成对所有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旧条约”的法律清理之前,所有这些旧条约均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很明显,这只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而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一种推测。此种推测,在没有完成法律上的“证实”之前,对于国际法院是“无效”和“无用”的。因此,只要我们没有在法律上完成对这些旧条约的法律甄别程序,国际法院就有权决定其对于这些条约效力的立场。

  第二,一旦基于这些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而产生了相关争端,对于该类争端,国际法院是有权管辖的。至于这些争端是如何提起的,争端的主体为谁,则是另行需要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尽管与争端解决条款有关,但幷不影响国际法院对于争端解决条款有效性的判断。

  第三,这三项条约是在谁与谁之间有效呢?例如,就《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而言,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之间有效,还是在“中华民国”与美国之间有效?国际法院幷没有就此作任何结论,但强调了两点:在作出这些行为的时候,当时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当局是合法的,所作行为也是有效的;1971年第2758号决议通过之后,也应结合第2758号决议来解释和理解“中国”的含义。

  而从前述脚注来看,其实也凸显了国际法院对于台湾身份与地位的认知与立场。此种认知与立场,具体体现在:

  第一,在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之前,台湾当局在联合国作为中国的代表,这一身份是没有问题的,是合法的,其所作所为,也是有效的。

  第二,自联大1971年第2758号决议通过之日起,台湾当局的身份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但也仅此而已。第2758号决议对于台湾当局身份的影响不具有溯及力。其仅及于决议通过之后的行为,而不会导致决议通过之前的行为归于无效。

  第三,自1971年第2758号决议通过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有权对台湾方面在1971年之前所作出的部分行为的效力提出质疑幷重新赋予其新的“效力”。例如,对于前述三项以“中华民国”名义签订的旧条约,我们既有权宣告承认,也有权宣告废除,甚至向相对国提出修改或重订的提议。一旦完成了对其效力的“重新”定位,我国即有权根据其新效力与国际法院交涉,敦促幷要求国际法院根据其新效力来采取新的措施。在这方面,国际法院是有义务遵守和执行第2758号决议的,即必须承认我国作为中国的代表,我国所作出的相应行为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就是,国际法院的前述立场幷非是孤立的,即幷非只是国际法院这一个机构的立场。在联合国系统内,但凡涉及到1971年之前的人和行为,联合国各机构都是将其放在“中国(China)”名下归属的。例如,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网站上,对于1971年之前的中国籍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网站上对其国籍的标注一律是“中国”。〔20〕这样的处理,恰恰是联合国机构根据联大1971年第2758号决议践行“一个中国”的当然结果。

  三、国际法院的启示与“一国两制”含义的精准阐释与宣传

  总体而言,通过前述脚注,国际法院事实上已经在“践行”一个中国的立场。一方面,国际法院采取了前后都不否认的立场,另一方面,又对第2758号决议予以了严格的尊重和遵守,幷随时准备接受基于第2758号决议的适用而产生的相应“结果与后果”。在国际法院眼中,两岸都同属于一个中国即“China”。而在对“中国”的含义进行规范性解释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不同时期(主要是1971年之前和1971年之后)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有关当局,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联大第2758号决议,要考虑此决议适用于“中国”的效果问题。而这样的立场,同样为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构所采取幷遵循。

  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在“中国”含义上的立场与实践无疑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在国际层面考虑和应对台湾问题的时候,尤其是有关台湾的身份和地位问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借鉴和学习国际法院等的此种立场与实践。一方面,我们不能将1971年前后割裂开来,而应该客观、全面地从“一个中国”的立场与角度去审视和看待与台湾相关的不同问题。这既有利于我国在联合国系统内的统一和整体形象,也有利于推动台湾问题的正向解决。另一方面,对于1971年第2758号决议,由于其是迄今有关台湾问题的国际文件中对我们最有利的国际文件,中国大陆有必要更加重视对其的适用问题,尤其是在处理与台湾所作行为的效果问题及台湾的国际空间等问题的时候。〔21〕国际法院及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机构对于第2758号决议的立场与实践其实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相应样本。

  实际上,从“九二共识”及《反分裂国家法》的角度来看,这两份文件同样对“一个中国”的含义进行了描述和界定,而此种描述与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国际法院的前述立场和实践高度“契合”的。

  “九二共识”的核心内容,就是“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其核心意涵是: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这就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但与此同时,由于海协会与海基会在1992年会谈协商中明确表示,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九二共识”在“一个中国”含义的阐释上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只走了一半”,“剩余的一半”,则是由《反分裂国家法》完成的。〔22〕

  《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5条第1款进一步强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反分裂国家法》明确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有效地“填补”了“九二共识”的相关不足,第一次比较完整地阐释了“一个中国”的实际和应有内涵。

  所以,无论是“九二共识”,还是《反分裂国家法》,里面所提到的“一个中国”,都是同时包含大陆和台湾的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同样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由这两个部分构成,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允许从中国分裂出去。适用于台湾问题的“一国两制”中的“一国”的含义,正是《反分裂国家法》中“一个中国”的含义。“两制”是以“一个中国”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之上,“两制”才有协商的空间,才可以具体确定其实质性内容。

  而从目前宣传的角度来看,在对台湾方面宣传“一国两制”的时候,我们往往重视的是其政治性意义、框架性意义和功能,对于“一国两制”的实质性含义,则重视不够,对其含义的精准阐释问题,欠缺整体性思维和国际视野。由于在“一国两制”含义的精准阐释上着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台湾方面对其产生了误读,或者给故意曲解和污名提供了空间。

  对台工作是政治工作,是军事工作,同时也是法律工作和民心工作。法律工作是台湾工作精准的重要基础,争取民心则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而要争取民心,首要的就是精确解释和宣传我们的对台主张,避免其被误解和歪曲。精准阐释“一国两制”无疑是对台宣传和争取民心的重中之重,极为重要。

  四、简要总结

  通过前述讨论可以看出,适用于台湾的“一国两制”的准确含义就是:在台湾属于一个中国这个确定无疑的前提和基础上,适用于台湾的制度,完全可以不同于适用于大陆的制度。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则完全可以谈。在“一个中国”的前提和基础上,基于两岸和平统一的目的,两岸和谈不设禁区。包括“一个中国”的具体国号,都属于两岸可以和谈的内容。

  所以,当我们针对台湾提出“一国两制”提议的时候,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一国两制”是为了解决国家的和平统一问题,而完全没有“吞幷”台湾的含义在其中。台湾方面某些势力以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一国两制”为例,试图歪曲“一国两制”的含义,宣扬其目的在于“吞幷”台湾,这实际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此,对于台湾方面某些恶意曲解和歪曲《反分裂国家法》及“一国两制”内容的相关言论,我们有必要坚决反击,明确澄清。

  注释: 

  〔1〕部分文献如:王英津:《大陆涉台“一国两制”宣传及研究中的问题与建议》,《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53页;田恒国:《“一国两制”的包容性及其现实意义》,《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11页;任明亮:《“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与发展》,《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213页;李琳:《毛泽东与“一国两制”的构想》,《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70页。

  〔2〕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分析与评论,参见李义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两种对比分析的角度》,《台湾研究》2020年第3期,第1-11页。

  〔3〕参见杨立宪:《“一国两制”台湾模式辨析》,《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5月号;纪欣:《“一国两制”在台湾(增订本)》,台湾海峡学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4〕来源:http://www.huaxia.com/xw/twxw/2001/ 10/268580.html 2020年10月20日最后访问。

  〔5〕庄吟茜:《“一国两制”在台湾的污名化:剖析与澄清》,《台湾研究》2016年第1期,第32页。

  〔6〕《“占中”显见“一国两制”不可行》,台湾《自由电子报》,2014年12月1日。

  〔7〕参见王卫星:《台湾需理解“一国两制”实质内涵》,《环球时报》2019年2月28日,来源:https://opinion.huanqiu.com/article/9CaKrnKiwq0 2021年3月15日最后访问。

  〔8〕参见王英津:《大陆涉台“一国两制”宣传及研究中的问题与建议》,《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53-54页。

  〔9〕“一纲四目”是由毛泽东率先提出,周恩来总结归纳的。毛泽东最初提出是在1956年,在其委托章士钊转去一封中共中央致蒋介石的信中。1963年,周恩来将此归纳为“一纲四目”。参见陈立旭:《周恩来与“一国两制”的构想》,《台湾研究》1998年第1期,第5-7页。

  〔10〕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页。

  〔11〕这九条方针的主要内容为:(1)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2)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3)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幷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4)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5)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6)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7)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来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8)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9)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12〕参见人民日报:《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1993年9月1日。

  〔13〕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14〕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来源:http://www.gwytb.gov.cn/zt/zylszl/speech/jhzl/201101/t20110123_1725436.htm 2021年3月13日最后访问。

  〔15〕参见新华网:“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四点意见”,来源:http://www.gwytb.gov.cn/zt/zylszl/speech/speech/201101/t20110123_1723786.htm 2021年3月13日最后访问。

  〔16〕参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在京隆重举行 习近平出席纪念会幷发表重要讲话”,来源:http://cpc.people.com.cn/n1/2019/0103/c64094-30500556.html 2021年3月13日最后访问。

  〔17〕参见李琳:《毛泽东与“一国两制”的构想》,《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70页。

  〔18〕这些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分别是:《中菲友好条约》第2条、《中美经济援助协定》第11条、《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28条。例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28条规定,“缔约双方政府间,关于本约解释或适用之任何争议,凡缔约双方不能以外交方式圆满解决者,应提交国际法院,但缔约双方同意另以其他和平方法解决者,不在此限。”

  〔19〕来源:https://www.icj-cij.org/en/treaties 2021年3月13日最后访问。

  〔20〕关于这方面信息的检索,参见网页链接:https://legal.un.org/ilc/guide/annex2.shtml 2021年3月23日最后访问。

  〔21〕关于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参见宋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台湾研究》2015年第4期,第61-69页。

  〔22〕参见曹骏:《“九二共识”不是“一中各表”》,来源:http://www.taiwan.cn/plzhx/zhjzhl/zhjlw/201711/t20171130_11874368.htm 2021年3月23日最后访问。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2年5月号,总第2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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