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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办公室内与女记者性交3次 判决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3-24 14:48:29


 
  六、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依此规定,性骚扰防治法所称之性骚扰,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以“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为基本成立要件。所谓“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依该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 条第4款、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第1项之立法意旨、立法经过观之,应指行为人之言行或展示播送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含有“性”意涵或含有“性别”歧 视、偏见、侮辱之意涵,始足当之。而“性”之意涵,与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关罪名所称之性意涵大致相同。

  至于判断行为人之言行是否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之性骚扰,应以合理第三人之立场,先以客观标准判断其是否含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含有性别歧视、偏见、侮辱之意涵,如属肯定,再进而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综合研判该言行是否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或正常生活之进行,予以认定。

  七、本件被付惩戒人于“脸书”所张贴之合照,显示被付惩戒人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被付惩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依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 与社会通念合理观察,该张照片仅足认为其二人有亲密之男女朋友关系,尚难认为含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被付惩戒人率将该照片贴出,纵然Y女因而担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删除或产生后续工作困扰,祇能认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究难认系性骚扰。

  又高雄市政府职务宿舍管理要点之附件二(多房间职务公约范例)并无仅供职员本人居住,严禁外人留宿之规定,有移送机关检送之上开要点在卷可稽。被付惩戒人已陈明当时配住之宿舍,系多房间职务宿舍,则其辩称居住职务宿舍期间偶尔留宿Y女,并未违反该职务宿舍管理规定,即非无据。再被付惩戒人与严女结婚以前,系处于未婚之单身状态,纵同时与数名女子来往,尚难认系放荡行为;至被付惩戒人与严女结婚后仍和Y女有所联络部分,依二人之LINE等通讯内容与汇款资料综合观察,多系二人间有关彼此身心处境或生活现况之交谈互动,或Y女以生病、住院、生活费匮乏、无人可协助等理由,请被付惩戒人给予金钱援助,被付惩戒人应允资助之对话,亦难认为是性骚扰。综上,本件移送机关移送之事实,除上开二所载之事实应付惩戒外,其余部分均不并付惩戒。

  肆、合议庭:

  惩戒法庭第二庭:审判长法官张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吕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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