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丁允恭办公室内与女记者性交3次 判决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3-24 14:48:29


 
  惩戒法院新闻稿:

  高雄市政府新闻局前局长丁允恭惩戒案件宣判新闻稿

  本件(110年度澄字第1号)已于民国(下同)110年3月24日上午10时宣判,兹将判决主文、事实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丁允恭撤职并停止任用贰年。

  贰、事实概要

  被付惩戒人丁允恭自民国103年2月25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止担任高雄市政府新闻局(下称新闻局)局长一职,比照简任13职等,为政务人员。被付惩戒人曾于102年10月间与严女(名字等资料详卷)订婚,嗣因职务之故认识记者Y女(姓名等资料详卷),被付惩戒人于103年11月某日晚间,以新闻局长身分在某KTV宴请高雄地区记者,餐会后与Y女进而交往,交往期间,被付惩戒人在新闻局长办公室与Y女发生性行为3 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Y女并曾堕胎2次,至106年2月间,Y女因北上工作与A男(姓名等资料详卷)结识并交往,欲与被付惩戒人分手,被付惩戒人为挽回Y女,冒然于106年2月27日在通讯软体“脸书”上传其与Y女之亲密合照,虽约10分钟后随即下架,但已遭人阅览截图,并致媒体界知悉被付惩戒人与Y女交往情事,Y女唯恐被付惩戒人将另拍私密照流出,要求被付惩戒人删除,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上之困扰,其行为放荡不检且有失谨慎,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

  参、理由要旨

  一、被付惩戒人就其任职新闻局长期间,在新闻局长办公室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及Y女怀孕时,陪同Y女堕胎1次,知悉Y女另堕胎1次,且故意于106年2 月27日在“脸书”贴出与Y女之合照,Y女嗣后有要求删除另拍之私密照,其知悉Y女因此造成后续之工作困扰等事实,于移送机关询问及本院言词辩论时,均坦承不讳,所为陈述核与证人Y女于移送机关询问所述等资料在卷可稽。

  二、政府机关之办公处所,系供公务人员办理业务之空间,其内部设备之使用,一般需与公务人员办理业务有相当关连,此为公众周知之事实。被付惩戒人于其新闻局长办公室内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交往期间Y 女并曾堕胎2次,其行为放荡不检甚明。

  又Y女北上工作并与 A男交往之后,欲与被付惩戒人分手,被付惩戒人盼挽留Y 女,于106年2月26日与Y女相约见面,翌(27)日见Y女在“脸书”上贴出与A男之亲密合照,乃在“脸书”上公开贴出其以前与Y女之亲密合照,为被付惩戒人所是认。

  依该张照片显示,被付惩戒人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被付惩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以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与社会通念观察,虽难认含有性或性别歧视之意涵(详后述),但已足使一般人认为二人关系亲密,为男女朋友关系。被付惩戒人坦承其将照片贴出后,因“顾虑外界观感、媒体效应与Y女感受”,于约10分钟后立即下架删除。

  被付惩戒人并称:“我当时身为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有感情上的事件,可能会上到新闻,但是因为删除迅速,而且这张照片说是朋友也还可以,所以并没有在媒体发酵,…后来我没有辞职”等语。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