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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理论体系和错误逻辑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7:17


 
  第二,依据条约效力原则,《旧金山和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旧金山和约》签署过程中,中国受到美国的排斥,未能参与会议,也未参与和约的缔结,和约根本无权对于中国的领土主权进行处分。所以,和约中的涉台条款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非法的,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需要指出的是,这与前述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日本未参加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处置是两码事。因为日本是战败国,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日本的义务;而中国是世界反法西斯的战胜国,参加对日本的处置则是中国的权利。

  第三,《旧金山和约》的涉台表述严重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日本应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日本向同盟国递交的投降书中亦承诺履行此义务,譬如,投降书开宗明义地承诺:日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发表,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这些承诺,实际上等于承认要将台湾归还中国。事后,日本也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将台湾交还给了中国,当时的国民政府代表中国接管了台湾。至此,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立。⑨至于后来衍生出来的问题:台湾究竟属于“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争,那是一个中国内部之争,并不影响台湾属于中国的法理和事实。

  第四,《旧金山和约》的涉台表述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第37条第1款规定:“依照第35条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之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因此说,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日本归还中国领土的这项义务,需要《开罗宣言》的当事国中、美、英三国以及《波茨坦公告》的当事国中、美、英、苏四国的一致同意。然而,中国被排斥与会,苏联等国也没有在和约上签字,所以《旧金山和约》擅自变更日本所应负的归还中国领土的义务是于法无据的,也是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接受的。

  第五,在国际实践中,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该和约是冷战格局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基于自身政治和军事战略需要,排斥中国参与、强行通过的一个片面条约,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对此,当时中国政府先后多次发表声明,表达强烈的抗议与反对。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更是直言“……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署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⑩在《旧金山和约》的基础上,蒋介石集团与日本签署的所谓“中日和约”,中国政府从来不予承认,因为败退台湾后的蒋介石政权根本不具有代表中国的任何合法性,所谓“中日和约”在国际法上就不能算是条约,更谈不上具有合法性。从后来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过程及有关文件看,《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均没有出现任何中国政府默认或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文字表述。⑪

  四、“三个否定”+“一个坚持”旨在“台湾地位未定论”

  以上表明,“台独”势力歪曲或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三个国际法文件,坚持和强调《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是一脉相承的论调,其目的是为“台湾地位未定论”制造“法理依据”。

  (一)“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沉寂与泛起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及其他盟国承认1945年以来的四年中国对台湾岛行使主权,但是同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抛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声称“台湾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到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随即派美国海军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1951年9月,部分同盟国与日本在美国主导下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该和约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名义与请求权。”因为条款中没有明确写明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故可为美国海军进入台湾海峡、干涉中国内政提供“法理依据”。作为“旧金山体制”的一部分,1952年4月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的“中日和约”在对台湾地位的表述上,沿用了《旧金山和约》的表述,即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而没有明确写明归还给谁。

  随着中美建交及两国关系正常化,美国炮制出的“台湾地位未定”基本上销声匿迹。不料,20世纪90年代,尤其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岛内“台独”势力空前壮大,为实现其“独立建国”梦想,大肆宣扬“台湾不属于中国”、“台湾住民有权对其前途公投,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独立”以及“制宪”等论调。而落实这些“台独”论调的前提必须是“台湾地位未定”。于是,“台独”势力旧调重弹,将两个和约中关于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的模糊表述加以扩张性解释,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理依据。

  (二)“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目标指向是“台湾共和国”

  其实,上述论调与岛内“台独”势力主张的“公投制宪”、“2300万人决定论”等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去论证和支撑“台湾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与此相联系,有“台独”论者谎称,1945年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的相关权利后,国民政府从同盟国手里接管台湾,只是受同盟国委托“托管”台湾,而非“接收”台湾。既然如此,岛内2300万台湾住民就有权通过“自决公投”结束“托管”,包括有权获得独立。“台独”势力蓄意将国民政府对台湾的“接收”说成“托管”,纯属歪曲历史事实,其目的是为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还有“台独”论者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基础,进一步杜撰出“台湾已为国家实体”的论调,他们援引1933年通过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所确立的国家构成四要件,即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据此推论“台湾已经是国家实体”。由上可见,“台独”势力为给其分裂活动披上合法性外衣,可谓煞费苦心,杜撰出一整套“台独”理论和论述。

  为清晰表达起见,笔者采用素描手法,将前述“台独”理论体系简约为:“三个否定”+“一个坚持”→“一个目的”→“台湾共和国”。具体说来,所谓“三个否定”,即指否定或歪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三个国际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所谓“一个坚持”,是指坚持和强调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所谓“一个目的”,是指“台独”势力“三个否定”和“一个坚持”的目的是为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论”,继而为通过“2300万住民自决”、“公投制宪”来建构“台湾共和国”奠定“合法性”基础。

  结语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领土的一部分,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正如2020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中国人民数千年来开发台湾、历代政府管辖台湾的历史文献,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2758号决议等国际法律文件,再到中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有关台湾的历史、法理和事实,均充分证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无论“台独”势力如何企图篡改歪曲台湾历史事实,如何企图包装“台独”主张诉求,都不能改变其分裂国家的险恶用心;无论“台独”势力使出什么谋“独”花招,都是非法无效的;无论“台独”势力怎么折腾,都是徒劳的。⑫

  注释:

  ①丁伟等主编:《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国际公法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

  ②[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页。

  ③台湾“中央社”编:《2003世界年鉴》,台湾财团法人“中央”通讯社,2002年,第137页。

  ④至于台湾地区人民究竟该如何与大陆地区人民一起来行使这样一项权利,这应该是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两岸通过谈判或者其他方式来协商解决的问题。从法理上说,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已经得到解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在行使,那么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应当积极跟大陆协商如何行使这部分权力,尤其是两岸统一后如何共享这部分权力的问题。

  ⑤ 黄嘉树、王英津:《主权构成:对主权理论的再认识》,载《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4期,第13-14页。

  ⑥王英津着:《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研究》,九州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页。

  ⑦胡庆山:《台湾的民主化与国家形成之关系》,载《淡江人文社会学刊》,2003年17期,第105-128页。

  ⑧沈志华:《中苏同盟、朝鲜战争与对日和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88页。

  ⑨曹骏:《荒谬又违法的言行——驳“台湾地位未定”与“法理台独”论》,载《统一论坛》2006年第6期,第26页。

  ⑩《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50-1953)》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2页。

  ⑪孔繁宇:《从中国政府五次声明等外交文件看<旧金山和约>对华之法律效力》,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35页。

  ⑫栗战书:《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坚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在《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2020年5月29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0年8月号,总第2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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