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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公差”差旅费管理更有数了
http://www.CRNTT.com   2019-10-09 11:04:53


  中评社北京10月9日电/近期,广东、河南、辽宁、天津、贵州、山东、陕西、福建、江西等多地陆续出台了差旅费管理新规。

  今年7月份,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规范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要求中央单位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也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近期各地发布的新规,正是为了落实这一要求。

  各地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如何确保这一政策真正落地?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明确标准便于操作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新规在收交标准上与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即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在交通费方面,各地普遍要求:“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在伙食费方面,按照省级直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100元/人/天的现行标准计算,早午晚三餐应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纳费用。按现行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交纳80元,每半天交纳40元。

  虽然各地新规与此前中央三部门规定大体一致,但不少地方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上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实现标准全覆盖。特别是市内交通费标准比中直机关更加细化,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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