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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社团条例冲淡二十三条立法?不可
http://www.CRNTT.com   2018-07-25 00:04:15


 
  成立于2016年3月28日的“香港民族党”明目张胆地主张香港“独立”,其召集人为香港“独立”运动支持者陈浩天,发言人为周浩辉。该党主张香港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香港共和国”,属于不折不扣的“分裂国家”的政治组织。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就是这样一个根本不需要观察的“分裂国家”组织,竟然大张旗鼓地在香港运作两年有余,严重冲击正确认知,荼毒大量青少年,至今才“被考虑”取缔。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仅仅依靠《社团条例》中类似“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继续运作”的条文,约束力明显过于软弱,观察期与证据搜集期很可能太过漫长。对香港社会来说,绝对不应该在任由“港独”组织长时间荼毒社会之后,才考虑取缔。

  众所周知,《基本法》明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对那些不以香港利益为依归的政团或政客来说,面对一个约束力不强的《社团条例》,当然远比面对一个可能对他们的言行产生严格规范的二十三条立法要好得多。如果仅仅因为《社团条例》可能对“香港民族党”进行取缔,就以为香港已经具备遏制“港独”的能力,可以说最终的最大受益者,必定是那些依靠境外政治势力支持包括资金豢养的“香港破坏者”。

  二十三条立法之所以拖延二十年,其中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所谓“难以形成共识”,“在立法会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如果我们参照之前由爱国爱港的政党议员发起并成功推动的立法会议事规则修改,证明只要爱国爱港议员以大局为重,团结一致,就可以抑制反对派的蓄意破坏,为香港的长远利益订立有力的规则。以目前香港立法会席位比例,对推动二十三条立法来说是千载难逢的良机,再加之民意,目前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大好时机。爱国爱港力量应该积极动员并团结起来,以国家发展的大局为重,以香港的长治久安为重,不要过度在意一城一地的得失,戮力同心推动二十三条立法早日通过。

  回归以来,那些接受境外政治势力支持与资助政团政客,对香港的繁荣稳定所造成的破坏有目共睹。香港这些年来竞争力的下降,包括经济发展的迟滞、基建资金的巨额无效损耗、立法机关的低效运行甚至空转,与这些勾连境外政治势力的政团政客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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