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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矫治惩罚如何平衡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0:23


 
应有专业部门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宁愿建学校,不要建监狱。”汪鸿雁委员说,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大家都对现在的未成年人极端个案有一种呼声,比如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处罚等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汪鸿雁说,未成年人是一张白纸,出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社会关系崩溃。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都和学校、家庭和社会等三大支撑体系崩溃有关。一个是家庭,要么是溺爱、放任不管,要么是没人管。一个是学校老师放弃对孩子的教育。还有就是推向社会、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为就会逐渐发展到严重不良、甚至犯罪。

  因此,汪鸿雁认为,除了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应该延伸修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而不是像现在的刑法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

  吴月委员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少之又少。”

  鲜铁可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部分明确政府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统筹推动规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议增加“对于参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矫治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国家应当加强支持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用此来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民检察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等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应该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政府保护”的责任列清楚,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孙宪忠表示,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很多地方提到“有关部门”的概念,但是法律条文中“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修改中要解决的问题。(来源:中国青年报 记者:王亦君 见习记者:耿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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