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虽这么说,换个角色,假如你就是那个倒霉的“背锅侠”——没有实施高空抛物又无法自证清白而被判补偿的人,或许就不这么看了。某门户网站曾以“你赞成高空坠物‘连坐补偿’吗”为题做过一个公众调查,有超过2万名网友参与投票,结果显示:“不好说”仅占1.09%,“赞成”只有2.37%,“不赞成”高达96.54%。如果说“法理不外乎人情”,在这个问题上,法理与人情显然幷不同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强调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程序,可视为纠偏之举。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进行“连坐补偿”判决,虽然省事,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那就是对大多数被判有补偿责任的人不公,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合理的程序应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发生之后,有关机关全力以赴进行侦查、尽快破案,找出侵权人,还事件一个真相,也还大多数住户一个清白,不能出于“反正有人补偿”的想法而草草了事,最终让案件成为一个“葫芦案”。退一步说,确实查不出侵权人,又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主体是谁、补偿比例高低等问题,也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就补偿比例而言,采取按一定比例补偿(由法官裁定)比起全部补偿似乎更加合理、更容易让人接受。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极大,必须“零容忍”,但在治理时,也要考虑各方权益、平衡各方诉求,不要顾此失彼。(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练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