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质疑,快递企业习惯于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做“防弹衣”,实际上,该条款适用的只是“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解释得很清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谓“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简而言之,就是邮政网点提供的基础服务,快递企业显然幷不包括在内。既享受市场化的高收费标准,又试图打着基础服务的旗号躲避赔偿责任,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
实际上,无论有没有购买保价服务,快递企业都应该保障货物安全送达,这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快递企业试图规避风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逃避责任的做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保价”不“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只是快递公司自己提供的一种安全保障服务,相比起专业保险公司来说,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赔付实力都有着巨大的差距。既然如此,何不将“保价”服务交给真正的保险公司来做呢?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让“保价”更“保险”。这或许是化解此类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来源:大河报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