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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能有教育权却没有惩戒权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3:54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辉认为,从古代开始,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教师无法完成本职工作。上海市特级教师陆继椿提出,惩罚是一种必要的威慑,有效的教育不能只有“鼓励”这一种办法,必需把惩罚也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比如,对于严重影响到集体正常学习和活动的学生,采取一定时间的隔离反省,这样的惩戒必不可少。比如,对个别学生采取暂停其活动的自由,敦促其独自思过、写出检查,这也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比如,让不用功的学生多抄几遍课文或单词,多做一些习题,甚至在操场上跑上几圈,也未尝不可,只是这样的惩罚需要有个度,这就是教育艺术。

惩戒程度要有约束

  “中央明确,要为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将来这个细则首先要让学生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还有,细则的出台是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教师挥舞手中的‘戒尺’也是需要有限度的。”王健说,要让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精准到位,惩戒、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但惩罚不等于体罚。惩戒和体罚的目的是不同,前者是以“惩”的手段达到“戒”的目的,使学生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要有敬畏之心,不能逾越必要的规矩;但体罚则是以“身体接触”为手段达到“罚”的目的,是一种狭义的教育方式。其二,惩戒、惩罚相较于体罚来说,程度上要轻许多,惩戒的底线是要以不伤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自尊心为原则;惩罚只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涉及人格贬损。

  即使在亚洲有些至今仍允许老师打学生手心的国家,用多宽的尺子、打什么部位、打多重的力度、打多少次数等,都有明文规定,教师知道,学生和家长也知道,这就是对师生双方形成了约束和监督。“当然,我们不提倡这种打手心的体罚教育,但是,必须要让教师理直气壮地代表国家、代表社会管教好孩子。”王健说。(来源:新民晚报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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