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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能有教育权却没有惩戒权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3:54


  为扭转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把惩戒权还给教师,让师道尊严重回校园,这样的“戒尺”老师们敢接、敢用吗?

还给教师惩戒权利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说,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其实,早在今年初,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也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当时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认为有必要把“戒尺”还给教师的占比94%,认为不应该的仅占5%。

惩戒是种教育威慑

  “对于教师拥有的惩戒权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上海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系主任王健说,现在的中小学教师在管理学生时遇到了一个很大难题,即有教育权却没有惩戒权,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有的教师连批评学生都生怕“话说重了”或被指责为是“污辱学生”,更怕被家长投诉,原因就在于相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没有对“批评”做出精细化的界定。昨天,全国关注的河南一起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件有了一审判决,而殴打的原因竟然是老师曾经对其在求学阶段有过“体罚”行为。此案的轰动再次将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等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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