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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否应入刑震慑?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47:40


 
【四问】“一人抛物,全楼担责”是否公平?

律师称“对受害者来说,是相对公平的”

  2014年11月,出生46天的女婴何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后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孩子父母不得已起诉事故楼栋2楼以上的全部128户居民,索赔46万余元。2016年9月,武汉市中院二审宣判,事发地附近三个门栋的89户业主按份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业主陈某等47人曾上诉被法院驳回。

  张新年律师认为,在高空抛物责任侵权案件中,即便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受害者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相应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他认为虽然这样的公平责任补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多数无过错人所谓的不公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规定也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互相监督、积极举证等方式来指出真正的侵权人或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使得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尽量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蒋照军律师认为,我国的民法原理是公平的,上述法律法规虽然不是绝对公平,“但对受害者来说,楼上的每一户人家出一部分钱,是相对公平的。”

  张新年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高空抛物适用公平补偿原则的判例屡见不鲜,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98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引用了上述规定,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要求所有的可能加害人对受害者进行了补偿。(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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