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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否应入刑震慑?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47:40


 
【三问】是否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刑法》已可在一定情况中对该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据合肥在线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建议,可以考虑设定专门罪名,如“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他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看似侵害的是某个特定被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对经过高楼附近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侵害,这种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张新年律师指出,尽管近年来有人提议,要将“高空抛物”一概列入刑事制裁范畴。但从立法的严谨性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讲,一种行为能否纳入刑事制裁范畴是需要对其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慎的分析论证才能确定的。因此,在《刑法》已经可以在一定情况中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条件下,是否应将“高空抛物”这一行为入刑还具有进一步研讨的必要。

  蒋照军律师则认为,高空抛物这个行为比较复杂,目前大部分情况都在民事调整的范围,在刑事方面案例较少。他认为,将“高空抛物”列入刑事制裁范畴,不太现实。

  深圳一男子曾因高空抛物获刑三年。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2012年,深圳宝安一男子一年前曾因琐事与玩具店店主产生纠葛,一年后为报复对方多次从高空向其经营的玩具店投掷石块。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安法院对王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王某青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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