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收养条件
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多处完善。
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增加一项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有配偶者单方收养,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对此,有意见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