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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入法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3:46


 
提高亲子关系之诉门槛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对亲子关系诉讼作出规定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但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还有意见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限定隔代探望权范围

  受传统文化影响,“隔辈亲”现象十分常见。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想看孩子了,该怎么办?为此,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但有意见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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