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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惩恶更扬善
http://www.CRNTT.com   2019-06-19 15:18:10


 
  在这起案件中,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成为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因此有人质疑这是防卫过当。对此,温可红说:“刁某的创口有多处,但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这表明董民刚制服刁某经历了一个时间过程,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其为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有观点还质疑,刁某使用的是车钥匙,幷未对董民刚造成生命威胁。对此,温可红解释说:“幷非只有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公民才有正当防卫权。本案中,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始终是以制止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为目标的。案发当时,董民刚幷不知道对方拿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孔、耳朵被戳扎,满脸都是血。在这种情况下,董民刚当然可以进行防卫。”事后,检察机关也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分析,发现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十分尖锐,且前端已经变形,“这说明刁某在侵害过程中很凶残。”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邢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说,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境遇看,董民刚心理高度恐惧、紧张,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因此也不能对董民刚的防卫行为强度过于苛求。

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从山东于欢案到昆山于海明反杀案,从“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的赵宇案到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再到董民刚的案子……近两年,多起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引发社会热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体现现代法治文明水平的标志性制度,在各国刑法典中普遍受到重视和规范,往往都有专门规定。”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介绍,我国1979年刑法即用专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修订针对实践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界限不好把握、影响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还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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